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8月28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下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图示日期为2005年1月17日至2014年6月30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占16.67%。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16只开放式基金,即长信利息收益货币、长信银利精选股票、长信金利趋势股票、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长信双利优选混合、长信利丰债券、长信恒利优势股票、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LOF)、长信中短债债券(自2014年7月1日起更名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利鑫分级债、长信内需成长股票、长信可转债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和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成立之日为准;新增或变更以刊登新增/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披露日为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的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除外,其余各投资组合均未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不涉及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形,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我们对市场比较谨慎,但没有关系,我们依然坚持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买入并持有业绩持续增长的优质公司。

 第一,经济数据终于反复试探出了政府的底线,政府开始在基建方面放松以对冲迅速恶化的地产投资。这种情况我们在2009年曾经见过,2008年11月基建投资陡然上升,增速见顶是在2009年6月,持续了半年时间,增速从10%提高到63%,随后又用了半年时间回到20%以内。而地产投资是2009年2月见底,到2010年3月见顶,随后在30%左右的增速维持了两年左右的时间。所以,可以看到,对于经济来讲真正有意义的是地产,而非基建,因为基建没有盈利模式,所以可持续性受到限制,而地产商业模式清晰,且对产业链带动巨大。

 第二,这一次对冲经济下滑,政府的真正目标应该还是地产,所以对地产的判断至关重要。目前的情况来看,一线城市无地可开发,三四五线城市历来需求不足,只有二线城市可以作为战略目标,二线城市最大的问题是集中了大量的信托盘,这些信托中许多都对接非标资产,如果政府对于非标的限制不变,则必须适当放开开发贷款。如果仅仅是表内贷款放量,不放松非标和开发贷款,则由于金融结构本身的偏差,大部分金融资源将继续流向国企,国企继而通过各种方式把金融资源分配给其利益相关者,比如地方融资平台,而大部分民营企业将很难享受到放水带来的好处,甚至可能是挤出。所以,中国金融资源的分配怎么都有问题,如果放非标,则金融风险加大;转表内,则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挤出,说到底,金融错配的问题还是经济体制的问题。政府及国有企业对各类要素的把控太严重,导致各类民营企业很难长大,从而进不了金融资源分配的优先列表,从而成为政府和国企的附庸。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6212元,份额累计净值为2.5412元。本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为3.53%,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4.8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中期来看,政府托底的意愿已经非常明显,路径已经次要,托底是首要。我们判断今年实现政府目标的概率比较大,但这可能付出经济结构进一步扭曲的代价,微观盈利的改善可能要等待更为漫长的时间。

 短期来看,我们觉得市场风险大于收益。一是即将进入中报披露期,市场的风险显著增加。如果宏观地看企业盈利,由于二季度的经济增长并不比一季度更好,所以我们认为中报企业盈利不会有改善。二是目前成长股再次进入“听风就是雨”的阶段,即使没有中报的现实,这种炒作恐怕也难以持续下去。从中期来看,我们比较担心成长股的泡沫化问题。去年以来,市场非常喜欢各类并购。从财务上看,并购对业绩的增厚体现在高市盈率收低市盈率,这里的陷阱在于收购方的市盈率也许本来就是高估的,被收购方相对而言就低估了,实际上却可能是高估的。另外,由于市场氛围好,会使得收购方变得为了收购而收购,或者靠收购增长,标的公司的质量就越来越得不到保证。从业务上看,收购追求的都是协同效应,但是根据国外的学术研究和市场经验,协同效应出现的概率是不高的,甚至是很低的,消化不良或者规模不经济都是经常出现。目前市场听到并购就兴奋的逻辑几乎肯定是有问题的。大凡泡沫,靠二级市场搞不了多大,大的泡沫都是出在一级市场,比如美国科网就是以美国在线并购时代华纳为顶峰的。按照时间推算,部分并购出现整合问题,也就是明后年的事情。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文)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交易管理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审计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未签订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每年至多分配4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0.6212元,基金份额总额2,602,494,338.44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信银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98号)批准,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05年1月17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1,182,530,117.9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60%-80%;债券资产15%-35%;现金类资产5%-15%,其中,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大盘价值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如果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本基金从其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1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为中信国债指数,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1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财务报表附注6.4.2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6.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4.1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4.2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发生过重大会计差错。

 6.4.5 税项

 6.4.5.1 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5.2 应交税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该项系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利息税部分。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7.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7.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7.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6.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股票交易佣金计提标准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清算库中买(卖)经手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股票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买(卖)证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股票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收取)

 上述佣金比率均在合理商业条款范围内收取,并符合行业标准。

 根据《证券交易席位及证券综合服务协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租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和债券交易的同时,还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6.4.7.2 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6.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含回购)交易。

 6.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4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410,756.33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73,021.99元)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4.8 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6.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因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他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他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买入/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其他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的情形。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未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没有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策略未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无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和《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

 (3)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

 (4)券商协作表现评价。

 2、选择程序:

 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服务评价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