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上接A25版)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19日证监许可2014【86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运作期的起止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该日即为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自然日(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1: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4 月18 日,且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阶段提出认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由于2014 年4 月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6 月18 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自2014 年4 月18 日起至2014 年6 月18日止。由于2014 年6 月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8 月18 日为工作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2014年6 月19 日起至2014 年8 月18 日止。由于2014 年8 月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年10 月18 日(周六)为非工作日,则2014 年8 月1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4年10 月18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14年10 月20 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三个运作期为自2014 年8 月19 日起至2014 年10 月20 日止。

例2:假设某投资人于2014 年8 月1 日(周五)提出申购本基金的申请,8 月4 日(周一)该笔申购申请获得确认,由于2014 年8 月1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10 月1 日为非工作日,则2014 年8 月1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4年10 月1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14年10 月8 日,该次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自2014 年8 月4 日起至2014 年10月8 日止。由于2014年10 月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4 年12 月8 日为工作日,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2014年10 月9 日起至2014 年12 月8 日止。由于2014 年12 月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2015 年2 月8 日为非工作日,则2014 年12 月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2015 年2 月8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15 年2 月9 日,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三个运作期为自2014 年12 月9 日起至2015 年2 月9 日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和撤销预约赎回申请的截止时点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前一自然日15:0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或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自然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1: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某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295.00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或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自然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认购份额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其他代销机构或其他销售平台可根据其业务规则,为投资人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该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办理预约赎回,也可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预约赎回申请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修改和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接受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日期和时间内提出的预约赎回申请,以及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假定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份

即: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可得到2,00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再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3: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00.00元。

例4: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999,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999,000.00元。

例5: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其剩余基金份额为500.00份,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首先缩减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基金份额至0份,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500.00=999,5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1,000,000.00份基金份额,其剩余基金份额为500.00份,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999,500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而无需延迟至基金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本节下同)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含红利再投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品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债项评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国际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当日非为运作期到期日,或虽为运作期到期日但投资人未申请在当日赎回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若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再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下转A28版)

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755-83515002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10-58162950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010-58163000传真010-58162824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2层、7层、8层、9层、15层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联系人郭新华
电话010-85207788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吴昼平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