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2014年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15:00至2014年8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D座15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赵维健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4,427,494股,占公司总股本606,817,968股的51.815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31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15,334,8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653%。由于关联股东回避投票,回避表决股数为3,172,768股,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2,162,0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4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65,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成都国微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袁佩良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12,93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2%;反对1,489,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8%;弃权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22,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68%;反对1,489,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2%;弃权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