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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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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4-05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26日上午9点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09,911,29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8.62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132,61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55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陆新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同意票数比例

(%)

反对

票数

比例

(%)

弃权

票数

比例

(%)

是否

通过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1,409,868,58099.997042,7120.003000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1,409,868,58099.997042,7120.003000通过
3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关联交易议案6,830,34099.378642,7120.621400通过
4关于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6,830,34099.378642,7120.621400通过
5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银行贷款的议案1,409,868,58099.997042,7120.003000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同意票数比例

(%)

反对

票数

比例

(%)

弃权

票数

比例

(%)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6,830,34099.378642,7120.621400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6,830,34099.378642,7120.621400
3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关联交易议案6,830,34099.378642,7120.621400
4关于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6,830,34099.378642,7120.621400
5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银行贷款的议案6,830,34099.378642,7120.6214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3、4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1,403,038,240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曹一然和马哲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2014-055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26日上午9:00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关于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备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七条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新派新型建材总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泉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32,475.92万股、156.02万股、156.02万股、156.02万股和156.02万股,分别以实物资产和现金方式出资。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新派新型建材总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泉煤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32,475.92万股、156.02万股、156.02万股、156.02万股和156.02万股,分别以实物资产和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1999年12月30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八条修改,增加出资时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另外安排的具备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其他会议场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四条修改,完善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修改,增加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条款。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条规定修改。
第八十五条 除第84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除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规范章程引用条款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完善章程规定。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增加营业期限届满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增加因营业期限届满而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修改调整序号。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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