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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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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钢网 公告编号:2014-065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湖南欧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湖南欧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商标权。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了湘潭中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134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欧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是“欧浦”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以“欧浦”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其经营范围也与公司相近似。被告利用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感召力在营业招牌、广告牌匾、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欧浦”字样,并且其设计使用的图形也与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极其相似。被告上述行为,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司商标的市场声誉,降低了公司商标的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对公司商标的侵权。同时,被告的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遂向湘潭中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公司“欧浦”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浦”字样;

 (3)判令被告向公司进行道歉,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3万元(暂定,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案件审理情况

 湘潭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4)潭中民三初字第134号《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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