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8月27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即2014年4月25日,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银河通利A份额和原银河通利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其中,原银河通利A份份额按照1.01955342:1的比例转换为银河通利C类份额,原银河通利B份额按照1.08719034:1的比例转换为银河通利A类份额。转换成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

 §2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4月26日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4月26日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银河通利

 ■

 通利债C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

 ■

 注: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25日,于2014年4月26日正式转型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3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3.2.4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4月25日,根据《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2年6月14日,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除本基金外,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管理1只封闭式基金与16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1、银丰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成立日:2002年8月15日

 投资目标:为平衡型基金,力求有机融合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风格,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由两只基金构成,包括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和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每只基金彼此独立运作,并通过基金间相互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3年8月4日

 (1)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以稳健的投资风格,构造资本增值与收益水平适度匹配的投资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以债券投资为主,兼顾股票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安全及长期稳定增值。

 3、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年3月30日

 基金投资目标:追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4、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年12月20日

 基金投资目标: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5、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3月14 日

 基金投资目标: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6、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5月26日

 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

 7、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4月24日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以及动态行业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股优选策略相结合,优选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

 8、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12月28日

 基金投资目标: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数学模型优化和跟踪误差控制模型等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指数投资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9、银河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7月16日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中国经济中具有代表性和竞争力的蓝筹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享中国经济持续成长的成果。

 10、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月29日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类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1、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5月31日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组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12、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7月29日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重点投资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分享由于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收入增长和消费结构变革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13、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9月21日

 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和精选个股策略的方法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4、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1月29日

 基金投资目标: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5、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3月29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力求对沪深300成长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16、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7月17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辅助投资于精选的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17、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共包含为4个封闭期和3个受限开放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8月9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过严谨的风险管理与主动管理,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18、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2月11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在确保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的前提下,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19、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4日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力求对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

 注:1、上表中任职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按其从事证券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累计年限计算。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

 注:1、上表中任职、离职日期均为我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按其从事证券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累计年限计算。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奋律己、创新图强”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努力实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随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秉承“诚信稳健、勤奋律己、创新图强”的理念,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健的风险回报。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在授权管理、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行为监控等方面对公平交易制度予以落实,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时,公司针对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以及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了分析。

 针对同向交易部分,本报告期内,公司对旗下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完全复制的指数基金除外),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公开竞价交易的证券进行了价差分析,并针对溢价金额、占优比情况及显著性检验结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

 针对反向交易部分,公司对旗下不同投资组合临近日的反向交易(包括股票和债券)的交易时间、交易价格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成交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完全复制的指数基金除外)。

 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一级市场申购等交易,由各投资组合经理均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事前确定好申购价格和数量,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获配额度进行分配。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与其它投资组合之间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经济持续低迷,稳增长措施逐步加码,货币政策趋于实质宽松,债市收益率大幅下行。在经济增长乏力的压力下,为配合经济刺激措施,央行在公开市场上持续净投放。货币政策的趋松一方面有效压低了货币市场利率,另一方面也极大提升了债市投资者的做多信心。年初以来,银行间回购利率逐步走低,较过去一年的高资金利率水平明显下移。同时反映中长期资金价格预期的3个月shibor也在5月份快速下行,目前已回落至去年三季度水平。在充裕流动性的推动下,债券市场在上半年走出牛市格局,各品种全面上扬。

 为应对转型开放后的流动性管理,通利组合以降低债券仓位为主,同时对利率债券进行波段操作。减持品种以流动性较差的公司债以及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中期票据为主,同时为降低组合净值波动性,减持了可转债。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4年本期(2014年4月26日 - 2014年6月30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下属两级基金:银河通利净值增长率为1.70%,通利债C净值增长率为1.60%;同期比较基准为1.84%。

 2014年本期(2014年1月1日 - 2014年4月25日),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净值增长率为3.14%,同期比较基准为2.1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虽然当前收益率已较去年底有了较大幅度的下行,不过我们依然对债券的后市持乐观态度。首先,由于管理层对影子银行的压制,货币供应增速仍在较低位置徘徊,难以对第3季度的经济产生明显拉动作用。而且,由于去年的高基数原因,通胀短期内还看不到上行动力。其次,在力保全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压力下,预计货币政策仍有较大的放松空间,并带动中长端资金利率进一步下行。即使假设企业债收益率与资金利率维持在当前水平,两者的套息空间仍较为可观。因此,息差交易是三季度债券投资较为稳定的获利来源。对于三季度而言,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政府刺激政策的力度,以及能否带动市场预期企稳并明显反弹,这将对利率债构成一定的压制。综合而言,我们认为信用债受益于“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目标,收益相对确定。具体品种上,我们看好中等偏上资质的城投类企业债。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基金会计部按照管理层批准后的估值政策进行估值。

 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采用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信息来估值。对于固定收益品种,采用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免费提供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除了投资总监外,其他基金经理不参与估值政策的决策。但是对于非活跃投资品种,基金经理可以提供估值建议。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未实施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托管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收益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的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以及涉及关联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等相关数据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前)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4月25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报告截止日2014年4月2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基金份额总额908,094,525.59份,其中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总额80,633,052.59份;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总额827,461,473.00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尤象都______ ______董伯儒______ ____董伯儒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2 报表附注

 6.2.1 基金基本情况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9号《关于核准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25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537,743,563.1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银河通利A、银河通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银河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其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河通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银河通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在扣除银河通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银河通利B享有,亏损以银河通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银河通利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通利A将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银河通利B将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信用债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6.2.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6.2.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4月25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1日至4月25日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2.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报告相一致。

 6.2.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2.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2.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2.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2.6 税项

 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

 6.2.7 关联方关系

 6.2.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6.2.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2.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2.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8.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2.8.1.2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2.8.2 关联方报酬

 6.2.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6.2.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2.8.2.3 销售服务费

 ■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银河通利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银河通利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银河通利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6.2.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2.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2.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6.2.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2.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6.2.9 利润分配情况

 6.2.9.1 利润分配情况——非货币市场基金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2.10 期末(2014年4月25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2.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4月25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6.2.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4月25日止,本基金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转型后)

 6.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总额311,045,895.14份,其中银河通利基金份额净值1.017元,基金份额总额268,052,848.67份;通利债C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16元,基金份额总额42,993,046.47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2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以2014年4月25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年度可比期间无。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尤象都______ ______董伯儒______ ____董伯儒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名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成。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9号《关于核准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25日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537,743,563.14份基金份额。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A类(简称“原银河通利A份额”)以及B类(简称“原银河通利B份额”)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原银河通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其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银河通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原银河通利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在扣除原银河通利A份额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原银河通利B份额享有,亏损以原银河通利B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原银河通利B份额承担。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即2014年4月25日,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A类(简称“银河通利A类份额”)和C类(简称“银河通利C类份额”)两级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A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河通利C类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份额转换基准日2014年4月25日,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人民币1.000元,并以份额转换后人民币1.000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对原银河通利A份额和原银河通利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其中,原银河通利A份份额按照1.01955342:1的比例转换为银河通利C类份额,原银河通利B份额按照1.08719034:1的比例转换为银河通利A类份额。转换成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信用债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系权证投资);

 (2)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回购协议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本基金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本基金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股票投资

 (1)上市流通的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的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其成本价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

 C.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2)债券投资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权证投资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的相关原则进行估值;

 5)其他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逐日计提;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逐日计提;

 (3)自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原银河通利A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原银河通利A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原银河通利B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成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其中银河通利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银河通利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30%年费率逐日计提;

 (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 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A类份额及银河通利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基金合同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关系没有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4.8.2.3 销售服务费

 ■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2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

 6.4.8.4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8.5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本基金。

 6.4.9 利润分配情况

 6.4.9.4 利润分配情况——非货币市场基金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未实施利润分配。

 6.4.10 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0.4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10.5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10.6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6.3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6.4.10.6.4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7.4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5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7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号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10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7.11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2.8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10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7.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3.8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3.9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3.10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3.11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3.12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7.13.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7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7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7.8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7.7.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7.7.10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7.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8.8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8.9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8.10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8.11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8.4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

 8.5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通利B

 ■

 8.6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7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

 8.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银河通利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转型后:

 单位:份

 ■

 转型前: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6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7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8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9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10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10.8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选择证券公司专用席位的标准

 (1)实力雄厚;

 (2)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管理规范,能满足本基金安全运作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便捷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之需要,并能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职的高素质研究人员,能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支持和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证券分析报告及其他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选择证券公司专用席位的程序:

 (1)资格考察;

 (2)初步确定;

 (3)签订协议。

 1.1.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