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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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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8月27日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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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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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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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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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注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指2013年9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6月30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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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按相关法规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2013年9月12日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注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9月12日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基金管理人自2004年3月18日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强大的投研团队、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规范、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截至2014年6月30日,共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0只。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上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免日期填写。

 注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及公司相关制度,公司从研究、投资、交易、风险管理事后分析等环节,对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的全程公平交易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通过制定研究、交易等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各组合研究成果共享,投资交易指令统一下达至交易室,由交易室通过启用公平交易模块并具体执行相关交易,使公平交易制度中要求的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得以落实;同时,根据公司制度,通过系统禁止公司组合之间(除指数组合外)的同日反向交易。对于发生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买卖交易及交易所市场的大宗交易,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对相关交易价格进行事前审核,风控的事前介入有效防范了可能出现的非公平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公司对不同组合不同时间段的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了溢价率样本的采集,进行了相关的假设检验,对于相关溢价金额对组合收益率的贡献进行了重要性分析,并针对交易占优次数进行了时间序列分析。多维度的公平交易监控指标使公平交易事后分析更全面、有效。

 本报告期,公司根据制度要求,对不同组合不同时间段的反向交易进行了统计分析,对于出现的公司制度中规定的异常交易,均要求相关当事人和审批人按照公司制度要求予以留痕。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不存在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对于一级市场证券申购、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重大异常交易情况,风险管理部均根据制度规定要求组合经理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予以留痕。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年初以来经济增速持续低迷,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从外部因素来看,世界经济整体不景气,欧美、东南亚等主要出口国进口需求有限,外贸对经济贡献低;从资金来源看是社会融资不足下的实体经济流动性偏紧,尽管银行间市场资金利率下行明显,但未能传导至实业,企业面临高融资成本投资意愿下降;从总供给看是去库存和去杠杆压力下的工业产出低迷;从总需求看则是商品住宅销售回落下的房地产投资下滑,其中商品住宅销售回落是最直接也是最关键的原因。虽然进入二季度,受政策刺激影响宏观经济出现了底部趋稳的迹象。中采制造业PMI指数和汇丰制造业PMI指数都逐月上升,但经济持续回暖的根基并不稳定。

 疲弱的基本面结合流动性宽松和银行配置标准化品种需求的重启,今年以来债市走出一波牛市行情。以利率债为例,2014年1季度利率债短端收益率快速大幅下行、长端收益率降幅有限,期限利差放大,走出“牛陡”行情;进入2季度,短端向长端传导,10Y国债和10Y金融债收益率飞速下行,期限利差收窄,呈现一波“牛平”行情。

 产品组合以流动性管理为主,逐步减少收益率较低和质押率较低的品种的配置,控制组合久期,优化组合结构,积极参与债性转债和金融行业转债的交易性行情,增厚组合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1.017元(累计净值1.023元)。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3.1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2.58个百分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我们认为进入下半年市场的核心在于流动预期的能否进一步改善,虽然上半年的银行间资金成本较13年出现了明显下滑,但资金的期限利差处于历史高位。利率品种短期内大概率受环比改善的经济数据影响出现一定回调,但当前经济企稳的前提是宽松的货币环境,同时作为主要融资需求方的房地产行业已经进入下行周期,银行的风险偏好也难以明显回升,从基本面和资金面上都有利于未来债券市场的发展。

 当前债券收益率的绝对水平仍旧具备吸引力,短期内利率市可能面临调整,信用债品种表现好于利率品种,但我们仍旧看好中长期的债市表现。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公司分管运营副总担任估值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委员有风险控制总监、监察稽核负责人、基金会计负责人、相关基金经理等。估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适时修订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整个估值流程。估值委员会成员具有多年的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基金估值运作等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作为公司估值委员会的成员,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但应参加估值委员会会议,提出基金估值流程及估值技术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参与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的决策。

 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17元,基金份额总额503,887,159.03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14元,份额总额143,769,963.55份,B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18元,份额总额360,117,195.48份。

 注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9月12日,无上年度末数据,下同。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黄鹏______ ______宋宇______ ____周琳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958号《关于核准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于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5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并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首次发行募集的实收基金为人民币1,180,918,627.02元,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66,470.28元,共计人民币1,181,285,097.30元。

 本基金为契约型,存续期限不定,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银行;有关基金募集文件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2日生效,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181,285,097.30份。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本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的会计报表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6.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4 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6.4.6.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6.4.6.2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4.6.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6.4

 基金买卖股票于2008年4月24日之前按照0.3%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08年9月18日止按0.1%的税率缴纳。自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6.5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8.1.2 权证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6.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市场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并按银行间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购买其承销的证券。

 6.4.9 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止本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89,999,345.0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357,345,910.00元,于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8日及2014年7月11日(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成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7.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中海惠丰分级债券B(场内简称:惠丰B)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以券商研究服务质量作为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具体评分指标分为研究支持和服务支持,研究支持包括券商研究报告质量、投资建议、委托课题、业务培训、数据提供等;服务支持包括券商组织上门路演,联合调研和各类投资研讨会。根据我公司及基金法律文件中对券商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并参照我公司券商研究服务质量评分标准,确定拟租用交易单元的所属券商名单;由我公司相关部门分别与券商对应部门进行商务谈判,草拟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汇总修改意见完成协议初稿;报监察稽核部审核后确定租用交易单元。

 注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注3: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已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

 注4:以上数据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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