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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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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4年08月27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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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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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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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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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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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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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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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9月1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从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批准,于2010年10月21日成立。公司股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各出资7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截至2014年6月30日,浙商基金共管理四只开放式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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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公平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公平交易制度。在投资决策层面,本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组合分别管理、独立决策;在交易层面,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监控和评估层面,本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将每日审查当天的投资交易,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公司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亦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相关调查。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为可转债和信用债,增加了大盘转债的配置力度,同时对中小盘转债进行波段操作。对仓位中原有的信用债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调出了资质较差和流动性一般的信用债,增加了资质较好的又有合理流动性的债券的配置。报告期内可转债表现总体不如信用债,但受益于稳增长政策和流动性的相对宽松,可转债在报告期内也有较好的表现。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032元,本报告期内净值增长率为2.38%,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07%,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69%;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为1.024元,本报告期内净值增长率为2.2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07%,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8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三期叠加"仍旧贯穿其中,宏观经济在稳增长的政策下降保持相对平稳走势,基建投资和保障房建设将对冲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下滑,外需和内需相对平稳。通胀在三、四季度将保持平稳,不过受到猪周期和厄尔尼诺的影响,不排除食品价格出现较大的上涨。货币政策仍维持中性偏松的态势,央行以利率走廊模式管理货币市场利率平滑了资金市场的走势,使得资本市场不至于由于流动性问题而出现较大的波动,不过未来数月公开市场到期量减少,要关注央行的是否会暂停正回购甚至重启逆回购,以及回购的价格信号。对于债券市场,三季度等待调整后重新介入的机会。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估值调整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时对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本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估值工作的合规开展,建立了负责估值工作的估值委员会,并制订了相关制度及流程。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与合理。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中不包括基金经理。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2014年上半年度,基金托管人在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等情况的说明

 2014年上半年度,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收益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2014年上半年度,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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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30元,基金份额总额39546351.63份。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为1.032元,份额总额32577936.29;C类份额净值为1.024元,份额总额6968415.34。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2014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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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01月01日-2014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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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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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47号文)批准,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浙商基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18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87,276,504.42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交通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6.4.4 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半年度财务报表。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财务报表附注6.4.2 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致。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均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应收款项,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按承担负债的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a)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i)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损失)。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ii) 债券投资

 买入交易所或银行间的债券均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交易日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配日按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债券投资,于权证实际取得日按附注6.4.4.4(a)(iii)所示的方法单独核算权证成本,并相应调整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iii)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交易日权证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在实际取得日,按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并记录增加的权证数量。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损失)。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b)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融出资金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c)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融入资金应收或实际收到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年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于除权除息日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根据《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根据《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a)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估值,通过停牌股票所处行业的行业指数变动以大致反映市场因素在停牌期间对于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影响。上述指数收益法的关键假设包括所选取行业指数的变动能在重大方面基本反映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停牌股票的发行者在停牌期间的各项变化未对停牌股票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本基金采用的行业指数为中证协(S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b)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6]3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c)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会计差错。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均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1.4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5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6.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浙商聚盈信用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浙商聚盈信用债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5%,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销售服务费=浙商聚盈信用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5%/当年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均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本期间未持有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期间末未持有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本基金通过"交通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4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4458224.21 元。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去年同期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6.4.9 期末(2014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应当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基金通过网上申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该新股上市日期间,为流通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此外,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因认购新发或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交易所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持有股票资产。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持有股票资产。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未持有股票资产。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对于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于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对于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于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的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没有发生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无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10.7 本期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

 ■

 注:1、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交易单元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选择标准为:

 (1) 遵循国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

 (2) 维护持有人利益,不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不承诺交易量;

 (3) 以券商服务质量作为席位选择和佣金分配的标准。

 2、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1) 投资管理部、市场部

 a、专员与券商联系商讨合作意向,根据公司及基金法律文件中对券商席位的选择标准,并参考中央交易室主管的建议,确定新基金租用或基金新租用席位的所属券商以及(主)席位。

 b、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2) 中央交易室

 a、专员将我公司格式版本的《证券交易席位使用协议》发送给券商相关业务联系人。

 b、券商对我公司提供的协议有修改意见的,其内容若涉及投资管理部、市场部、运营保障部的,由专员分别将此内容发送给上述部门审议,并由专员将我公司各职能部门反馈的意见与券商进行商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完成协议初稿,交我公司监察稽核部审核。

 c、对券商和我公司双方同意的协议文本进行签字盖章。我公司盖章程序,由专员填写合同流转单,分别送达投资管理部、市场部、运营保障部、监察稽核部签字,最后盖章。

 3、本基金报告期内券商交易单元变更情况:

 (1)租用券商交易单元未发生变动。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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