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4-32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16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反馈意见通知(140834号)》的要求,需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予以披露。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情况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09年6月1日至3日对公司2008年年报编制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09年7月21日向公司出具了《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09】13号),具体内容如下:

 1、人事变动过于频繁。你公司自2007年7月至今已更换过2次董事长和3次总经理,不利于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2、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不够。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报告所揭示的风险没有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内部审计意见得不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内部审计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3、计提坏帐准备不够及时。你公司2008年补提坏帐准备的大部分应收款项的账龄已超过三年,部分款项在以前年度已经存在减值迹象,但你公司没有对该部分不良账款进行及时清理,部分坏账计提不够及时和充分。

 4、财务管理不够完善。部分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最终无法确认而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减值,部分应收款因业务员离职交接不清、资料不齐等管理上的原因而无法回收并形成坏账。

 5、对存货的处理不够及时。部分积压的存货因市场更新换代而遭淘汰,还有部分产品因库存时间过长,性能大幅衰减,无法满足市场要求而报废,影响了公司的产品质量和经营业绩。

 公司整改措施:2009年8月8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提交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报告编制现场检查整改报告》,针对上述问题逐项进行了说明并制定了整改措施。具体内容为:

 1、人事变动过于频繁

 公司原大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集团”)于2007年7月进入破产重整,2008年4月,肇庆市人民政府引进了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为战略投资者,广晟公司于2008年8月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期间,为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运作,肇庆市国资委、广晟公司均依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调整,导致公司两年内董事长、总经理更换频繁。

 2008年8月,广晟公司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大股东风华集团债务危机得到彻底解决,同时公司已将董事会成员由9名调整为13人,其中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共计9人,而股东派出董事仅为4人,以避免公司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变动而导致变动,从而确保公司经营层的稳定,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2、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不够

 鉴于公司管理层近几年变动过于频繁,公司内部审计部分存在未能及时有效执行的情况。公司已于2008年8月在广晟公司全面入主后,对内部审计给予了高度重视,已将内部审计部门调整为公司一级部门,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黄德仰直接负责,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常设机构。同时,公司已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获得2009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制度上确保内部审计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内部审计意见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3、计提坏账准备不够及时

 2008年8月,广晟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会、经营层调整完成后,公司全面加强管理,组织财务、销售、法律、审计等多部门人员共同组成清理小组,对应收款项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分析,并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及时清理。为杜绝公司部分坏账计提不够及时和充分情形发生,公司已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措施:(1)公司修订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强化严格按照制度执行。(2)公司修订销售业务操作、客户开发与管理等有关制度,由信用管理部负责客户信用评估,完善客户信用管理流程;营销中心加强从接单→下单→发出商品→开票→对账→收款等销售及收款的跟踪以及客户资料和业务员交接过程的管理,完善营销管理系统。(3)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计提坏账准备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应收账款进行不定期清查。

 4、公司财务管理不够完善

 公司在2008年8月起已采取措施强化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具体措施为:(1)公司已修订采购及供应管理制度,并拟定应付账款管理办法,要求凡涉及预付账款,必须由法律部门审核合同,同时由采购管理部门对支付计划进行审批,从源头上加强对预付账款的控制,以减少预付账款发生。(2)公司财务部门加强对预付账款的对账管理工作,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务,同时将涉及对账单回签、物资到货以及发票开具等跟踪工作与采购人员的工资直接挂钩,以避免长期挂账或无法确认而造成的减值损失。(3)公司已修订销售业务操作规定、客户开发与管理规定。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对公司业务员的管理,将客户对账与对账单回签工作与业务员日常业绩考核直接挂钩,以及时取得对账函等应收款追收依据。同时,由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保留一份对账单。

 5、对存货管理的处理不够及时

 2008年8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及经营层调整后,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公司在全面加强公司管理同时,成立专项小组摸清公司存货价值以及进行及时清理,对部分因产品升级遭淘汰以及质量性能衰减的存货充分计提了减值准备。针对公司以前管理相对落后、人员流动频繁,造成部分产品库存时间长、性能衰减等等而未能及时进行处理情形,为避免因存货处理不及时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公司已修订存货管理制度和物资盘点制度,并制订了资产损失确认管理办法。(2)公司已于2009年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预算管理部门将提出公司整体存货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各子分公司执行,将各子分公司存货周转指标与经营管理层薪酬直接挂钩,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控制存货周转和库存总量。(3)加大采购、生产以及销售的全过程管理力度。首先根据销售订单制定生产计划,同时加强原材料和配套产品采购的计划管理和验收质量控制,其次在产品生产环节加强质量跟踪及过程管理,减少废品发生率;通过产供销各流程紧密衔接,做到经济库存。(4)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与仓库进行核对工作,确保财务部门能够掌握公司各类资产的盘存情况。同时在每月生产经营分析会上,通报各子分公司存货库存总额以及周转情况,根据市场预期提出存货控制目标。(5)公司财务部门和生产运营部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各类库存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对积压存货、因质量问题退回的存货、账龄较长的发出商品进行重点清查,对潜在减值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报告,避免不良资产积压,以减少公司未来损失。(6)公司生产运营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子分公司每年末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对因售价下跌以及产品性能发生改变等原因发生减值的,进行统一判断和认定,一旦确认,公司财务部门将足额及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公司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各项整改措施均已得到持续有效的落实,同时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有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交所监管情况

 (一)公司部监管函【2009】第87号

 2009年7月31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09】第87号),具体内容如下:2008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在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书中声明,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2008年8月6日,广晟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正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7月31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风华高科涨停玄机”的文件,称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采访,获知广晟公司会完成承诺、资产注入已进入倒计时,并对可能进入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分析。公司截止目前并未通过法定程序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有关上述承诺的进展情况及资产注入的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整改措施:针对相关媒体报道情况,并结合深交所《监管函》要求,公司进行了核实,及时向深交所作了说明,并于2009年7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澄清公告》,澄清:传闻广晟公司承诺资产注入进入倒计时不属实,广晟公司资产注入承诺函未有约定具体期限,截止目前尚未有具体计划,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也不会有具体实施计划;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27号

 2010年8月3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27号),对2010年8月3日公司在披露收购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广东省粤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86%股份的公告前公司股票持续上涨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交易决策的主要过程,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等。

 公司整改措施: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对<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复函》。经核实,公司在投资者接待中仅就公司经营和行业情况进行交流,严格遵循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未发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交易对手方广晟公司、粤晶高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02号

 2011年7月13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02号),该函指出:2011年7月13日,公司股票交易涨停,且网上有消息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国资委拟推进资产证券化等信息,要求公司董事会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的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向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整改措施: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对<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复函》,具体内容如下:1、经公司核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2、经广晟公司确认,其增持公司股票事宜,已按相关规定于2011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详式权益变动书》,除此之外,广晟公司没有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存在;3、经公司核实,近1个月内,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除以对外披露的投资者联系电话接听投资者来电咨询外,没有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到公司进行调研,负责接听电话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严格遵循了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情形发生;4、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同时,公司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和手机信息的方式,提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因公司短线交易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股票事宜,深交所于2011年7月4日向公司出具了《公司部约见函》(【2011】第15号),于2011年7月29日向公司出具了《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1]18号),并于2011年8月26日发布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2011年7月4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约见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的函》(公司部约见函【2011】第15号),该函指出:2011年6月15日,风华高科参股14.94%的奥普光电刊登公告称风华高科在2011年4月27日—5月25日期间累计卖出奥普光电301,461股,2011年6月9日—6月10期间,又累计买入奥普光电180,000股,风华高科上述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5条的规定,要求风华高科对短线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原因、责任人、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2、2011年7月29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了《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1]18号),指出:鉴于公司已将短线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收益90.75万元缴付给奥普光电,且采取了延长锁定期等补救措施等因素,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拟给予公司通报批评的处分。

 3、2011年8月26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该决定指出,鉴于风华高科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并考虑到其事后主动向奥普光电缴纳短线交易收益,按照买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奥普光电给予一定的补偿、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等因素,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给予风华高科通报批评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公司整改措施: 2011年7月4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监管员详细汇报了短线交易奥普光电股票及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并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错误操作奥普光电的情况说明》,经公司核查,2011年6月9日、10日,具体负责卖出奥普光电的操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将原持续卖出奥普光电,错误操作为买入奥普光电股票25万股,导致在6个月内出现买卖的情况,构成了短线交易。经公司研究,对此次短线交易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同时主动向奥普光电缴纳短线交易收益,并按照买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奥普光电给予一定的补偿,并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对于深交所中小板“拟给予公司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公司表示绝对服从。

 同时,公司认真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强化公司从事证券管理工作人员对《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队则》等法律法规主要条款通过电子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供给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再次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法律及风险防范意识。

 (五)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61号

 2013年12月27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61号),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大旺分局解除高新区内1,000亩工业用地供地协议并予以补偿的公告》,深交所对公告事项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对原供地协议发生的背景情况、本次交易的详细过程、决策程序以及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影响等予以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

 公司整改措施:2014年1月3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对<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复函》。2014年1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大旺分局解除公司位于肇庆高新区内1,000亩工业用地协议并予以补偿的补充公告》,对深交所要求说明及披露的事项进行了详细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4-33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

 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16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反馈意见通知(140834号)》的要求,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予以披露。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310109号),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84.58万元,每股收益为0.13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03%。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70,966,312股,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11,640,211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82,606,523股。

 假设前提: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4年11月内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211,640,211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的数量为准,此处财务指标计算假设最终发行量按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20,000.00万元,该金额未考虑发行费用;

 4、公司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3年持平,为8,784.58万元(该净利润数值并不代表公司对2014年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政策、市场状况的变化等多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二、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公司营运资金也会增加,有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会督促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预计未来几年经营业绩将相应增长,但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公司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此,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公司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

 (二)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用于小型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薄介质高容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片式电阻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片式电感器产能升级及技术改造项目,全部投入公司主营业务,用于主营产品的产能升级、优化调整和技术改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投入产出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持续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强主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增强公司在电子元器件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进而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3、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经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程序,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比例、时间间隔等,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4-3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

 认定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7月16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反馈意见通知(140834号)》的要求,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风华芯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芯电”)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相关情况予以披露。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和风华芯电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

 公司和风华芯电分别于2008年12月29日和2008年12月16日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分别为GR200844001201、GR200844000295,有效期三年(2008 年到2010年);并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和2011年11月3日通过了广东省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再次认定,取得了证书编号分别为GF201144000556、GF20114400034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11年至2013年)。

 二、公司和风华芯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重新认定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6月5日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4〕703号)相关要求,公司和风华芯电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2014年7月18日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文件,并分别于2014年8月8日和2014年8月4日获得受理。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预计在公司提交申请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风险提示

 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公司经核查后确定公司和风华芯电符合上述相关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条件,本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公司将根据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