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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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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四审稿公布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25日公布。在此前三审稿架起五道防控地方债务风险“防火墙”基础上,四审稿从完善机制建设的层面以更大的力度严控风险扩张。

 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四审稿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在三审稿限定举债主体、方式和规模的基础上,四审稿规定,举债用途应当是“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四审稿新增了一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赵静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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