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乘瑜
经过长久的等待,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私募认为,《办法》规定不进行前置审批、300万元以上投资进行人数限制、员工投资无门槛限制等规定,都表明对私募的监管更严格又更加灵活。
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并举
随着新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并于去年年中正式实施,私募基金人士一直在等待《办法》的出台。由于中编办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归证监会,《办法》的出台往后拖延,最终私募人士等待了一年多之久。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办法》加强行业监管和鼓励行业创新发展的趋势。星石投资总裁杨玲认为,在产品上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不设置前置审批,充分鼓励行业创新,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百花齐放,快速发展。
另有南方私募人士认为《办法》中规定对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也有所限制,但是又规定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可以作为合格投资人。这意味着私募可以通过设计类似母子基金的产品结构,一方面,打破规模限制,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投资者的合格程度。可谓严格之下不乏灵活。
此外,《办法》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杨玲认为,这意味着私募公司的员工无需受到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并且不受到最低100万门槛的投资限制认购本公司产品,员工可以低门槛的分享公司投资能力带来的收益,对从业人员是一个不小的福利。杨玲认为,这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体现了办法人性化的一面,鼓励行业创新发展。
汇集资金认购将被“穿透核查”
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合格投资者的管理上“严而又严”。为了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在《办法》中,对私募机构和销售机构增加了“穿透核查”的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不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不需要被核查。
这意味着,对于独立发产品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审查成为重要一环,或许会带来较大压力。不过,也有私募认为,《办法》也规定,第十六条中对投资者的合格认定为投资者填写调查问卷和书面承诺的方式,而不是提供财产证明。这大大降低了私募基金在实际资金募集工作中的工作难度。
上海某私募表示,将马上着手修改公司的相关环节,例如准备调查问卷等文件,也期待协会能提供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