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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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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1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8月22日下午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通讯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8月18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的董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案)>的议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8月15日成立,为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进行,董事会对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上述调整,系根据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一款(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议案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的授权而作出。

 有关本次预案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案)》。

 关联董事陈乐伍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2、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商一致,对公司与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与公司和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关联董事陈乐伍先生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2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8月22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通讯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8月18日以电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蔡立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的监事充分讨论与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案)>的议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8月15日成立,为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进行,公司对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有关本次预案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商一致,对公司与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与公司和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3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与实际控制人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猛狮科技”)于2014年8月22日收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通知:

 猛狮科技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猛狮科技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的15.85%。

 易德优势已于2014年4月25日由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易德”)发起设立,前海易德担任易德优势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易德优势拟认购标的股份中的1,334万股,占猛狮科技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的10.57%。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易德优势与实际控制人陈再喜先生于2014年8月2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易德优势在作为猛狮科技股东期间,易德优势作为陈再喜的一致行动人,将与陈再喜保持一致行动。截至公告日,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发行,实际控制人陈再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6,806.5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3.95%。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4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猛狮科技”)最近五年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第 14050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最近5年来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如下:

 (一)“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117号”监管函的相关情况

 1、主要情况

 2012年8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117号),主要内容为: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公司对纳米胶体电池和非胶体电池系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披露有误,对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业绩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等内容未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对《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及时的更正和披露。在半年报报告更正事项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其作出深刻检讨。公司总经理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证券部全体员工及相关财务、审计人员开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明确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审查审批流程和事后审查程序,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8号”监管函的相关情况

 1、主要情况

 2014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78号),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4日,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更正公告,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中商誉及应付账款科目存在错误,导致定期报告中总资产、流动负债、负债总额等项目也存在错误;同时,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均存在多处错误,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2,738.80万元更正为-2,931.88万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对公司财务总监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其作出深刻检讨。同时,公司通过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公司加强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同外部审计机构的交流和沟通,以提高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5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就本次再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意见》中有关规定落实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预计为32,660万元,并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假设本次发行最终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32,66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 2014 年10月末实施完毕,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对比如下:

 ■

 注1:上表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2:公司对2014年度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注4:上述预测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发行费用)等因素影响,未考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对公司2014年净利润的影响因素。

 由于公司2013年业绩亏损,若2014年公司业绩扭亏为盈,则本次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较2013年会有所上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股本规模也将扩大。虽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将促使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但是公司业务扩张引起的利润增长需要一定过程和时间,即公司本次发行当年的利润增幅将可能小于净资产和股本的增幅。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使得公司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或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公司即期收益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加快推动技术创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巩固和发展主营业务,同时开拓新业务,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在巩固和发展摩托车起动电池主营业务基础上,开拓新能源车辆等方面的新兴业务,培育新的第二主营业务。

 在摩托车起动电池业务上,公司将尽快促进福建动力宝项目投产,通过品牌建设和技术革新,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性价比最优、在新兴市场成为最值得信赖品牌的摩托车电池制造商;同时通过研发和技术改造,把公司产品线扩大到包括汽车起动和动力电池等新的领域。

 在新能源车辆业务方面,公司将抓住广东省开放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的机会,把自产的新一代电助力自行车推上市场。在新能源汽车及相关技术的开发上,紧跟市场领头羊的步伐,积极准备相关产品,争取在个别城市获得示范试用。

 2、加快推动技术创新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动公司技术创新:

 (1)通过对纳米胶体电池技术的进一步优化,将公司在此项独特技术上的优势转换成更高的市场占有率,配合福建动力宝一期的投产,推出结合自动铸焊技术和纳米胶体技术的新产品,推动纳米胶体电池对普通铅蓄电池的更新换代。

 (2)加快对新一代碳铅电池技术的开发,尽快推出全系列碳铅电池产品,进一步确立公司作为摩托车电池业界新技术先锋的地位。

 (3)加快对新工艺的试验和应用,通过技术改造缩短公司产品生产周期、降低生产成本。

 (4)加快锂离子摩托车电池生产线的建设,争取尽快实现高性能锂离子摩托车系列电池的批量生产和销售。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4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内容,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节省财务费用,综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6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或“发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易德”)、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顺升”)协商一致,对公司与前海易德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易德优势和易德顺升分别与公司和前海易德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猛狮科技与前海易德、易德优势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二)股份认购事宜

 1、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丙方是乙方筹建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1,334万股普通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21,784.22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丙方合计持有甲方1,334万股股份,占甲方股本总额的10.57%。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三条约定执行,丙方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股份限售期)。

 (2)由于甲方实际控制人陈再喜是丙方的有限合伙人,为保证避免短线交易及不利用内幕信息减持丙方所持甲方股票,除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的要求外,丙方承诺:

 A.丙方在股份限售期满后减持甲方股份时,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

 B.丙方所募集之资金,仅用于参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在二级市场购入甲方股票。

 C.丙方在如下时间窗口不得减持其因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持有的甲方股票,具体包括:

 (a)甲方定期公告前30日内;

 (b)甲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甲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认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若甲方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4、对价支付

 乙方、丙方共同同意和确保:(1)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前,完成丙方相关的备案工作(如需);(2)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丙方应募足股份认购资金;(3)在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丙方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除非上述第1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1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

 (四)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补充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补充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如发生逾期,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补充协议或者选择按照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相关协议,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股份认购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5、乙方对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猛狮科技与前海易德、易德顺升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前海易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前海易德顺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二)股份认购事宜

 1、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丙方是乙方筹建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666万股普通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0,875.78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丙方合计持有甲方666万股股份,占甲方股本总额的5.28%。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三条约定执行,丙方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且在减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

 3、认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若甲方A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4、对价支付

 乙方、丙方共同同意和确保:(1)在本次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前,完成丙方相关的备案工作(如需);(2)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批文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时,丙方应募足股份认购资金;(3)在甲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丙方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生效:

 (1)本次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除非上述第1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1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

 (四)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补充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补充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如发生逾期,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60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补充协议或者选择按照丙方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相关协议,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股份认购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5、乙方对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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