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4号)核准,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6,470,58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9,999,998.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7,798,698.8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利安达验[2014]第1034号、第103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2014年8月14日与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以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共同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2010100100673284,截止2014年7月17日,专户余额为887,798,698.8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维、李海宁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招商证券项目主办人向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兴业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招商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招商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