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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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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转债优先、转债进取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8月25日

公告时间:2014年8月20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转债优先、转债进取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4年7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公告的《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简称“转债分级”,基金代码:161719)、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转债A份额”,场内简称“转债优先”,基金代码:150188)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转债B份额”,场内简称“转债进取”,基金代码:150189)。其中,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招商可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7、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份额与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七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三份招商转债B份额的行为。合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七份招商转债A份额与三份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8、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包括周期性份额折算及年度份额折算。周期性份额折算是指在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的年份进行的份额折算。年度份额折算指在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所进行的份额折算。

周期性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基金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个运作期,含基金合同生效日当年)结束年份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可转债份额和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折算成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将按照7:3的比例分拆成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届时,分拆后的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年度份额折算:在本基金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运作期到期当年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每个年度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折算前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招商可转债份额,按7份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折算前的招商转债A持有人,以招商转债A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A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招商可转债份额场内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转债B 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招商转债B 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持有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9、不定期份额折算: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1.4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4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和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4年8月1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369,172,734.07份,其中,招商可转债份额为1,185,684,008.07份,招商转债A份额为128,442,108.00份,招商转债B份额为55,046,618.00份。

1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截至2014年8月18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元,招商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2元,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2元。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其基金代码:转债优先(基金代码:150188),转债进取(基金代码:150189)。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转债优先为128,442,108.00份;转债进取为55,046,618.00份(截至2014 年8月18日)。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8月25日

15、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20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31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4年7月7日至 2014年7月25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场内和场外

8、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等。

2)代销机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财富证券、长江证券、中航证券、华融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东兴证券、中山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渤海证券、中投证券、国金证券、国都证券、华鑫证券、新时代证券、民族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万联证券、天源证券、平安证券、英大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宏源证券、光大证券、华宝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浙江)、兴业证券、国海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14年7月7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4年7月25日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1,368,770,648.81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的有效认购资金利息转份额人民币402,085.26,共计人民币1,369,172,734.07元。上述资金及利息折合1,369,172,734.0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1,368,770,648.81元已于2014年7月31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此外,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有效认购资金利息转份额中对应的应收利息人民币402,085.26元将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之后的下一银行季度结息日(即2014年9月20日)后结转入相关账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556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7月3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369,172,734.07份

13、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

份额级别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30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8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

基金场内简称:转债优先、转债进取

5、交易代码:转债优先:150188、转债进取:150189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转债优先:128,442,108.00份、转债进取:55,046,618.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内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转债优先和转债进取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招商可转债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转债优先和转债进取即可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招商可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8月18日,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0,2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5,925.30份;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户数为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0份;转债优先为1,3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6,718.45份;转债进取为1,3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1,450.7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8月18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转债优先基金份额为5,778,944.00份,占本次转债优先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4.50%;个人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转债优先基金份额为122,663,164.00份,占本次转债优先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95.50%。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转债进取基金份额为2,476,689.00份,占本次转债进取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4.50%;个人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转债进取基金份额为52,569,929.00份,占本次转债进取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95.50%。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截至2014年8月18日)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转债优先占转债优先的比例(%)持有转债进取占转债进取的比例(%)
1刘雯芳2,450,048.001.91%1,050,020.001.91%
2陈学东2,100,041.001.64%900,017.001.64%
3陈东明1,890,084.001.47%810,036.001.47%
4葛珠珍1,750,153.001.36%750,065.001.36%
5上海铁新地理信息有限公司1,400,122.001.09%600,052.001.09%
6梅杰1,190,173.000.93%510,074.000.93%
7李冬娟1,190,023.000.93%510,010.000.93%
8吴江电子仪器厂1,085,158.000.84%465,067.000.84%
9深圳市金中钢工贸有限公司1,050,020.000.82%450,009.000.82%
10王广府910,141.000.71%390,061.000.71%
合计 15,015,963.0011.70%6,435,411.0011.7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总经理:许小松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09761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管理人股东名称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一部、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部、全球量化投资部、渠道管理部、市场部、互联网金融部、产品研发部、国际业务部、机构理财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23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

投资管理一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

交易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

投资管理三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投资管理四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产品和指数产品的投资。

渠道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渠道销售工作。

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对接与产品的销售等工作。

产品研发部:负责产品研发、申报等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海外基金产品的投资研究。

机构理财部:负责机构销售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基金核算部:负责公司基金的会计核算、估值。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合规性监察、稽核审计、法务支持及日常信息披露事宜。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日常营运进行风险管理及风险检查;负责投资业绩评价。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

各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

4、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8月12日,公司共有员工253人,其中231人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欧志明,(0755)83196401。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40只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1只: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39只。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孙海波,男,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南开大学计算中心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职于投行部、债券投资部及自营部;2004年起先后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天同基金)及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华夏基金)的投资管理部,均从事证券投资相关工作;2007年加入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201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现任副总监。曾任招商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2年12月7日至2014年3月11日),现任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2年8月30日至今)、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2年12月6日至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年10月19日至今)、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年7月31日至今)。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设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4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13只。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轩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8月18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8月18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本报告期末

2014年8月18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885,306,779.16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81,757,442.30
其中: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81,757,442.3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1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122,400,000.00
应收利息2,430,562.23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402,969.74
资产合计1,402,297,753.4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30,302,769.81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540,575.60
应付托管费135,143.91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20,974.10
负债合计30,999,463.4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1,369,172,734.07
未分配利润2,125,555.94
所有者权益合计1,371,298,290.01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1,402,297,753.43

注:截至2014年8月18日,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1.002元、转债优先份额净值1.002元、转债进取份额净值1.002元,招商可转债份额1,185,684,008.07份、转债优先份额128,442,108.00份、转债进取份额55,046,618.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4年8月18日(以下称“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81,757,442.305.83
 其中:债券81,757,442.305.83
 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310,000,000.0022.1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885,306,779.1663.13
7其他资产125,233,531.978.93
8合计1,402,297,753.43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29,955,000.002.18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11,993,587.200.87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39,808,855.102.90
8其他--
9合计81,757,442.305.9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1941414国债14300,00029,955,000.002.18
2110023民生转债270,00025,099,200.001.83
312465614永国投116,76011,993,587.200.87
4110027东方转债61,1106,859,597.500.50
5110018国电转债60,0006,498,000.000.47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122,400,000.00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2,430,562.23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402,969.74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125,233,531.97

(十)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10023民生转债25,099,200.001.83
2110018国电转债6,498,000.000.47
3110017中海转债1,352,057.600.10

(十一)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3、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0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9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招商转债A份额与招商转债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20%。同时本基金还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20%。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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