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菲利华”)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1,6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拟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条件、网下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网上发行方式、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等方面有所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41,094万元,计划募集资金使用量27,00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募集资金使用量,不足部分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34号文核准。股票简称“菲利华”,股票代码“300395”,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A股发行规模为1,62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4、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49%,剩余部分向网上发行。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5、可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详情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三、网下投资者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8月22日(T-4日)、2014年8月25日(T-3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下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申购价格对应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200】万股。有关初步询价安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初步询价安排”。

 7、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同时需在2014年8月25日(T-3日)中午12:00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附件《关于符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的原件扫描件,邮箱地址:ecmipo@bocichina.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菲利华+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邮件发送后请及时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确认电话为:010-66578998 、66578999。承诺函原件应于2014年8月26日(T-2日)中午12:00前送达如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中银国际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33),请投资者充分考虑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承诺函word版本模板可在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下载。

 8、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在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9、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2014年8月27日(T-1日)刊登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0、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于2014年8月28日(T日)9:30-15:00 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应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列出的可申购数量一致。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1、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4年8月28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网上申购时间(T日,含当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4年8月26日(T-2日)持有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所规定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所有参与本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新股申购条件。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4年8月27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2、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4年8月29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并在2014年9月1日(T+2日)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3、本次发行中,如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次发行出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如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4、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如果网下投资者出现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等违反中国证券业协会《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协会报告,协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并在协会网站公布。

 15、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8月20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www.feilihua.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6日

 2014年8月20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4日

 2014年8月22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日

 2014年8月25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有效报价数量

T-2日

 2014年8月26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4年8月27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14年8月28日

网下申购缴款日(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日

 2014年8月29日

网上、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网下配售

T+2日

 2014年9月1日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T+3日

 2014年9月2日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上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注:1、T日为网上发行日。上述日期均指交易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操作报价和申购。如出现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当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后续发行时间安排将会递延三周。

 二、本次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规模为1,62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49%,剩余部分向网上发行。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三、网下投资者条件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2014年8月21日(T-5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3、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4年8月20日(T-6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执行。

 4、符合本项下其他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QFII、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六类投资者无须向中银国际报送核查材料即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但需确保其不存在下述不能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5、其他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股票市值及现金资产之和需不低于2,000万元,且需完成在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处的资质核查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

 资质核查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及联系方式请见中银国际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提请投资者注意中银国际对于投资者的资质核查需要一定的内部流程审核时间,中银国际将以邮件形式通知已通过资质核查的投资者。未在2014年8月21日(T-5日)18:00前通过资质核查的投资者将不能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

 6、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均需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关于符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提交方式请见“重要提示第7项”或“四、初步询价安排”。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下述禁止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对其进行配售。

 7、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前述第(2)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其是否存在上述不能参与新股网下发行的情形,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充分核查确认后,有权拒绝或剔除其报价,于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剔除或确认无效,并向监管机构报备。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网下配售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有效报价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再次核查,投资者应予以配合。投资者如拒绝接受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四、初步询价安排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初次登记备案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8月21日)的12:00前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3、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8月22日(T-4日)、2014年8月25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4、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申购价格对应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200】万股。

 5、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同时需在2014年8月25日(T-3日)中午12:00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附件《关于符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的原件扫描件,邮箱地址:ecmipo@bocichina.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菲利华+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邮件发送后请及时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确认电话为:010-66578998 、66578999。承诺函原件应于2014年8月26日(T-2日)中午12:00前送达如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中银国际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33),请投资者充分考虑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承诺函word版本模板可在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下载。

 6、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7、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应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8、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本次网下投资者条件;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以上的部分;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定价安排及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

 (一)定价安排及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若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直至满足剔除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

 投资者申购数量被部分剔除的,不影响剩余申购数量的有效性。若某一投资者申购数量被部分剔除后剩余申购量达不到网下申购数量下限的,则将其申购数量全部剔除。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在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有效报价投资者是指,剔出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确定过程、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将于2014年8月27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如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4年8月2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4年8月29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会 保障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A类、B类以外的其它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1、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配售比例;

 (2)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A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预设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优先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则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全额配售;

 (4)若在实际配售中出现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情形时,将调整B类投资者的优先配售比例,直至满足本条第(1)项规定;

 (5)向A类、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后剩余部分向C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

 2、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则所有有效申购股份足额获得配售。

 3、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4、零股处理: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

 5、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调整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八、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4年8月27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8月26日(T-2日)刊登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九、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中原、王震宇

 电 话:(0716) 8304687

 地 址:荆州市东方大道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 话:(010) 66578998 、66578999

 传 真:(010) 66578966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发行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符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网下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机构投资者)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投资者有意向参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网下发行,特作如下承诺: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投资者已经知晓并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投资者及本投资者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3、本投资者及本投资者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产品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2)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

 (7)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4、本投资者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审慎、合理地提交报价,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参与网下发行时不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类违规行为。

 5、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有效、合法。

 6、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7、本投资者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所有责任。

 特此承诺

 注: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于2014年8月25日(T-3日)中午12:00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该承诺函的原件扫描件,邮箱地址:ecmipo@bocichina.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菲利华+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邮件发送后请及时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确认电话为:010-66578998 、66578999。承诺函原件应于2014年8月26日(T-2日)中午12:00前送达如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中银国际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33),请投资者充分考虑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承诺函word版本模板可在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下载。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对其进行配售。

 我方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机构投资者名称: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符合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网下投资者资质要求的承诺(个人)

 本人有意向参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网下发行,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

 2、本人已经知晓并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4)已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

 3、本人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2)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

 (7)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4、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审慎、合理地提交报价,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参与网下发行时不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类违规行为。

 5、本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有效、合法。

 6、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所有责任。

 特此承诺

 注: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应于2014年8月25日(T-3日)中午12:00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该承诺函的原件扫描件,邮箱地址:ecmipo@bocichina.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菲利华+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邮件发送后请及时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确认,确认电话为:010-66578998 、66578999。承诺函原件应于2014年8月26日(T-2日)中午12:00前送达如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中银国际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33),请投资者充分考虑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承诺函word版本模板可在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下载。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对其进行配售。

 我方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自然人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