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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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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3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095

● 股权登记日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2014年8月22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8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5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8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536,807,6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共计派发股利5,368,076.58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8月2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8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451-82281430

传真:0451-82281253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414室

邮编:15000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4-04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开说明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我公司)是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建设集团持有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股份)33.34%的股权,是龙建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黑龙江省大齐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齐公司”)相关承诺的变更工作,8月11日,我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3号)。按照《决定书》的要求,我公司现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开说明,并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承诺的基本情况

2002年3月16日,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与原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拓展经营领域为原则,同意将其持有的大齐公司股权中的一部分(大齐公司45%的股权)作为资产置入龙建股份,龙建股份至此持有大齐公司45%的股权,出资额为14850万元,全部为旧路存量资产。

2002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大齐公路交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管理,成立大齐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与大齐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大齐公路本息还清后再对主要投资者予以回报。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规定,上述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对龙建股份关于大齐公司的承诺缺少明确的履约时限。针对该承诺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此项长期股权投资无法取得收益的现状,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于2014年4月10日向龙建股份出具了《关于回购龙建路桥大齐公司股权的承诺函》(黑交函[2014]23号),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龙建股份持有的大齐公司股份以现金形式进行回购,并完成资产评估、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及款项支付等手续,回购金额不低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496亿元。目前,资产评估公司已完成了对大齐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

二、未能按期规范承诺的原因

按照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的要求,我公司未能在7月底前就该承诺的变更事项履行完成龙建股份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其中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中出现问题,正在协调办理更正中。

2、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条款正在协商中。

3、由于龙建股份为国资控股,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为政府职能机构,双方的协商结果需要逐级上报和审批。

三、目前的进展情况

目前,龙建股份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以及后续事项积极与我公司、黑龙江省国资委、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协商,争取尽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四、下一步解决方案

在龙建股份与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龙建股份将该承诺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将完成股权转让、款项支付等工作。

五、投资风险提示

由于该承诺事项的变更存在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在对龙建股份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可能会对龙建股份当期甚至前期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此向广大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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