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工大首创(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投资公司”)因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与天津投资公司签署的《【联都星城】项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履行相关约定和承诺,天津投资公司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5日披露的临时公告2014-034号)。
公司近日获悉,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已于2014年8月13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津投资公司房屋认购款1,982,091.20元,并自2012年12月6日起以认购款1,982,09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天津投资公司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2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