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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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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较上年增长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900.57亿元,增长14.35%;客户存款总额122,230.37亿元,增长7.76%。营业收入5,086.08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增长11.52%,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实现利润总额2,798.06亿元,较上年增长11.28%;净利润2,151.22亿元,增长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0.99%,拨备覆盖率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34%和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4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2012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2) 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A份额、鹏华地产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地产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地产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地产份额与鹏华地产A份额、鹏华地产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地产份额按照2份鹏华地产份额对应1份鹏华地产A份额与1份鹏华地产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按照1份鹏华地产A份额与1份鹏华地产B份额对应2份鹏华地产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A份额、鹏华地产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A份额、鹏华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地产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地产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鹏华地产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地产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华地产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地产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鹏华地产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地产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地产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2份鹏华地产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地产A份额与1份鹏华地产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地产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地产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A份额、鹏华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鹏华地产份额、鹏华地产A份额、鹏华地产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鹏华地产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地产A份额和鹏华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 N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 为T日鹏华地产份额净值; ■为T日鹏华地产A份额净值; ■为T日鹏华地产B份额净值; R为鹏华地产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地产A份额净值与鹏华地产B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 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 为T日鹏华地产份额净值; ■为T日鹏华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 ■为T日鹏华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 R为鹏华地产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鹏华地产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地产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50号文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地产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地产A份额与鹏华地产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地产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地产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经确认的鹏华地产份额=(99,601.59+20.00)/1.00=99,621.59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地产份额99,621.59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鹏华地产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鹏华地产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4%=400元;

认购金额=100,000+400=100,4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1.00=20份;

经确认的鹏华地产A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鹏华地产B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0,4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地产A份额50,010份、鹏华地产B份额50,01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50万0.40%
M≥50万每笔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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