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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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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基金经理焦巍先生,基金经理孙健先生,基金经理黄建军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焦巍先生,基金经理,博士,1973年生。曾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科员,湘财证券海口营业部咨询师,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银行及房地产行业研究员,汉唐证券资金管理中心首席交易员。2009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现担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黄建军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8年生。曾任保利地产(集团)业务经理,国元证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6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研究主管,现担任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是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后的银行,是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26.84亿股,占比约52.38%,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3年底,平安银行资产总额18,917.41亿元,较年初增长17.75%;存款总额12,170.02亿元,较年初增长19.18%;贷款总额(含贴现)8,472.89亿元,较年初增长17.55%;在拨备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2.31亿元,同比增长13.64%。截至2013年底,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平安银行资本充足率9.90%、一级资本充足率8.5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56%;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11.04%、核心资本充足率9.41%。

 截至2013年底,平安银行拥有分行38家,各类网点528家,基本形成对东北、华北、华东、华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覆盖;在香港设有代表处,并与境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逾2000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7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42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并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有关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工作副总裁(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伍柳(执业证号:11101201010583675)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银华、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 788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

 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于公告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增加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时间

 2014年8 月18 日至2014年 8 月 31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

 4、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份额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举例如下: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人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四:投资人持有本基金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99,2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8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200/100,000)=-992元

 赎回金额=99,200×1.00-992=98,20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2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208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8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8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0.00=10,0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人民币,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人民币,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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