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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465元(含适用税项);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092元;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465元;合资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6719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1日
● 除息日:2014年8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6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2,823,626,660股为基础,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0746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957,284千元。
2、发放范围:截至2014年8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092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5%。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46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719元。如该类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21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8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东的现金股利,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股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市钦江路212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话:021-33261888
传真:021-34695780
六、备查文件
1、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