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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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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4-04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196,48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1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4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5%。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8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0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细内容见2014年7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96,48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0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48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40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细内容见2014年7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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