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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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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4-059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8月14日 下午2: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海门常乐镇中南大厦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4年8月1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4年8月1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锦石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54,358,4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3.15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53,544,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3.0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0697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4年6月28日、2014年7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借款委托银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854,357,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融资合作项目确认抵押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854,357,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5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 蒋文俊、邱莉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蒋文俊律师和尚世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14年7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8月14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海门常乐镇中南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锦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4,358,4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572】%(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在指定的网络投票时间进行投票,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王 钊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邱莉莉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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