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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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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47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8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共审议了六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董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4-048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修订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提名刘永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由于何绍书先生辞去了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人数变为8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刘永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永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因刘永平先生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其本人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公司转让参股公司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4-049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待确定后另行公告。

 三、上网文件

 1、《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4、《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5、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刘永平先生简历

 刘永平,男,生于1950年3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98年6月至2002年6月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2002年7月至2011年6月,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2011年6月至今退休。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48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中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现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原《章程》中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章程》中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原《章程》中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债务;

 (六)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以内的担保;

 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BBB;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包括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以内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BBB;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中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现修改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49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持有的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金额3000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了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申请,上交所已同意该豁免申请,故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经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鹿山优质煤公司”)协商决定,转让公司持有的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山选煤公司”)30%股权,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与鹿山优质煤公司签署了《关于转让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30%股份的协议书》,转让金额3000万元。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虽然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五)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因公司2013年度每股收益为0.03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6条规定之可申请豁免适用第9.3条(五)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了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申请,上交所已同意该豁免申请,故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

 法定代表人姓名:钟银海

 注册资本:叁仟肆佰伍拾万元

 实收资本:叁仟肆佰伍拾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原煤开采。

 鹿山优质煤公司除与公司共同投资鹿山选煤公司外,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公司参股公司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

 2、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0%股份,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0%股份

 3、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炭洗选加工

 4、注册资本:壹亿元

 5、成立时间:2010年6月2日

 6、住 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大同街17号)

 7、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13年12月31日,鹿山选煤公司资产总额40,241.34万元,负债总额27,715.16万元,净资产12,526.19万元,营业收入4,609.04万元 净利润2,120.8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黑龙江昕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审《审计报告》(黑.昕泰源会审字[2014]第004号)。

 截止2014年6月30日,鹿山选煤公司资产总额38,826.81万元,负债总额26,271.65万元,净资产12,555.16万元,营业收入4,302.69万元 净利润11.3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8、经2014年8月8日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自2010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31日,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经股东同意,共实施现金分红3000万元,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共取得现金分红900万元。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交易价格:3000万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3、支付期限: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办理完股权过户手续后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40%;

 4、股权交割: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即到七台河市工商局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5、合同生效条件: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并经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6、违约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向鹿山优质煤公司按照转让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公司违约造成鹿山优质煤公司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还应承担赔偿鹿山优质煤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之责任;鹿山优质煤公司未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应向公司按照转让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鹿山优质煤公司违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之责任。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鹿山选煤公司主要经营精煤,公司参股该公司主要是采购精煤,目前,国内煤炭价格下降,原煤市场供大于求,不存在原材料采购困难的情况,为降低生产成本,公司减少了精煤采购数量,公司对鹿山选煤公司的依赖程度降低,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减少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因本次转让股权为参股公司,不在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对公司财务状况无太大影响。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七台河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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