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就国有控股股东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集团”)拟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事项,于2014年5月29日发布了《关于大股东中汇集团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29);于2014年6月25日发布了《关于大股东中汇集团变更减持公司股份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38);于2014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大股东中汇集团拟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于2014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大股东以公开征集受让方方式协议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展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53)。上述公告的具体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201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汇集团的书面函件《关于中汇集团协议转让中山公用13%股份进展情况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8月12日收到复星集团30%转让款(含1亿元保证金),即319,478,149.61元。2014年8月12日获得中山市政府的批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中汇集团协议转让中山公用13%股份的复函》(中府办函[2014]234号)。目前,《关于中汇集团协议转让中山公用13%股份的请示》已上报省国资委,待批准。”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中汇集团持有的中山公用101,228,818股(占中山公用股份总数13%)。
2、转让价格:每股人民币10.52元(含权价),总价款人民币1,064,927,165.36元。
3、定价原则:协商确定。
4、支付方式:货币形式。(1)在签署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扣除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即人民币219,478,149.61元;(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股份过户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70%,也即人民币745,449,015.75元。
5、股份过户:协议生效后,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中汇集团与复星集团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复星集团名下的手续。
6、协议生效条件:协议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7、特别承诺:为有利于中山公用的持续稳定发展,复星集团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毕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汇集团持有的中山公用股份数量为383,548,891股,占中山公用股份总数的49.26%;复星集团将持有中山公用股份数量为101,228,818股,占中山公用股份总数的1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中汇集团股权转让的进展状况,按照相关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