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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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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 编号:临2014—016
债券代码:122095 债券简称:11杭钢债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8月2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8月25日

 ●摘牌日:2014年8月25日

 由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6日发行的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4日(因遇法定休息日,顺延至2014年8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8月24日(“起息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杭钢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杭钢债

 3、债券代码:122095

 4、发行总额:人民币14亿元。

 5、债券期限:3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3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起息日:2011年8月24日。

 9、计息期限: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

 10.债券付息日: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为本期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年期利息。

 12、债券兑付日:2014年8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11年9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14、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有关“11杭钢债”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的日期为2011年8月22日的《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2011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35%,每手“11杭钢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106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1050.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1057.15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8月20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8月21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8月25日

 4、摘牌日:2014年8月25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杭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杭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11杭钢债”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78号

 联系人: 葛娜杰

 联系电话:0571-88132917

 传真:0571-88132919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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