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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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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4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为212,766,0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251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名称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股东名称一致。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5人,其中自然人股东13人,法人股东2人。

5、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股东承诺,公司自然人股东唐健、刘翠英、何军、黄龙生、杨彦辉、吴希望、张磊、赵勇、叶雷、周毓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6号”文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于2011年8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88,652,538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变为118,652,538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于2012年8月31日向公司163名激励对象授予385.96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于2013年1月16日向公司20名激励对象授予29.84万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预留股份。公司总股本变为122,810,538股。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总股本由184,215,807股变为184,050,807股。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12,766,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2511%。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作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承诺事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唐健、刘翠英、深圳市聚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何军、黄龙生、陈少芬、孟宪文、杨彦辉、吴希望、张磊、吴开林、叶雷、赵勇、周毓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健、刘翠英、何军、黄龙生、孟宪文、杨彦辉、吴希望、张磊、吴开林、叶雷、赵勇、周毓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刘翠英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承诺人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发行人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2,766,0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2511%。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15人,其中自然人股东13人,法人股东2人。

自然人股东中唐健为公司董事长,刘翠英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黄龙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为公司董事、营运总监,何军为公司业务总监,杨彦辉为公司技术总监,吴希望为公司监事会监事,张磊为公司董事会秘书、IT总监,叶雷为公司业务总监,周毓为公司生产总监。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表: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唐健117,936,000117,936,000注1
2刘翠英80,009,57480,009,574注1
3深圳市聚力投资有限公司5,345,2805,345,280 
4深圳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3,303,1203,303,120 
5何军711,581711,581注1
6黄龙生649,885649,885注1
7陈少芬639,427639,427 
8孟宪文619,390619,390注3
9杨彦辉608,189608,189注1
10吴希望599,264599,264注1
11张磊512,191512,191注1、注2
12吴开林512,190512,190注3
13赵勇480,000480,000注1
14叶雷480,000480,000注1
15周毓360,000360,000注1
 合计212,766,091212,766,091 

注1:自然人股东唐健、刘翠英、何军、黄龙生、杨彦辉、吴希望、张磊、赵勇、叶雷、周毓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2:自然人股东张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数量为512,000股。

注3:自然人股东孟宪文于2013年5月16日辞去董事职务、吴开林于2014年4月21日辞去生产总监职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一)、捷顺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

因此,我们认为唐健等15名限售流通股东所持有的上述限售股份自2014年8月18日起已经具备了上市流通的资格。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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