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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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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87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7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现场会议于2014年8月8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章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603,1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7217%。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519,1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69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0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25%。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拟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1,602,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8,254,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1,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章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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