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6 日接到控股股东李卫国先生通知,李卫国先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5,850,000股(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李卫国先生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 5,850,000股公司股票进行期限为359天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2、李卫国先生于 2014 年 8 月 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股份质押期限自该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2014 年 8 月 6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李卫国先生的通知,获悉:
李卫国先生于 2014年 8 月 6 日将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的股份100,00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该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74%)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同日,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 80,000,000 股(为高管锁定股, 该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9%)继续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 2014 年 8 月 6 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公告披露日,李卫国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31,991,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1%,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为 97,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15%,占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74.17%。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