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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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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删除了“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期限”、“认购保本额”的表述,调整了“担保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保本”、“保本的保证”、“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保本期到期日”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保本: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保本的保证:就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详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持有到期: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期申购、过渡期申购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删除了“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份额发售和认购费用”的表述,调整了“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与过渡期规模上限”、“保本保障机制”、“保本额”、“保本”、“保本的保证”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五)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进行确认。若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于下一保本周期内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经比例确认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只有于下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方可享受保本条款)进行比例确认,同时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并进行公告。

 若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投资者可于过渡期申购期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转换入活动。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接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若该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该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中“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的相关内容。

 (七)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十)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保本的保证

 就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与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修改为第四部分“基金的存续”。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7】)(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11年4月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523】),募集期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12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77,669,494.2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545户。《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6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调整了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调整了“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中“(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2.45亿元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五、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保本与保证”中调整了“(一)保本”、“(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中投保’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五)保本周期到期”中“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

 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对于上述1)至4)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本基金、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惠理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3)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申购(含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10.5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3)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时,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对应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相对应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高新投”)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日期

 1994年12月29日,成立满三年以上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不低于10亿元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其他: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高新投”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45.4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1.89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247亿元人民币,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五)保本周期到期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三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六、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添加下述内容: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删除了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的表述。

 八、删除了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的表述。

 九、在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的“(三)基金财产的清算”添加了“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的表述。

 十、调整了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中的第五条的表述。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调整了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中的第一条的表述。

 (一)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11年4月1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523】),募集期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8月12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77,669,494.2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0,545户。《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据《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16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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