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70,000万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7.33元/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限售期:

●预计上市时间:本公司已于2014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及限售手续事宜。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于2019年8月5日上市流通;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于2015年8月5日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3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与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13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013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与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13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1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2013年6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3年9月10日,公司公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下限相应调整为7.39元/股。

201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12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2014年5月8日,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年5月10日,公司公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下限相应调整为7.33元/股。

3、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3年8月9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13〕76号),同意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向包括控股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2013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意见书》(机构部部函[2013]778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无异议,并同意发行人因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变更注册资本事项。

2014年1月13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4年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0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数量:70,000万股

5、发行价格:人民币7.33元/股

6、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31,000,000.00元

7、发行费用:人民币132,420,000.00元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998,580,000.00元

9、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联席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2014]京会兴验字第01010021号),截至2014年7月30日12:00时,瑞信方正实际收到特定发行对象有效认购款项人民币5,131,000,000.00元,已全部存入瑞信方正的指定认购账户中。

2014年7月30日,瑞信方正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部分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4年7月30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4)00065号),截至2014年7月30日止,公司已非公开发行700,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2,42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8,580,0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4,298,580,000.00元。

2014年8月5日,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约定进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格及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发行人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发行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或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包括上述机构或人员参与的结构化等资产管理产品。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根据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或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包括上述机构或人员参与的结构化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认购通知》、《追加认购确认函》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款通知书》、《认购合同书》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上交所的核准。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

注:以上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苏州市东大街10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建林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的专营、专项审批商品除外),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4)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名称: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

注册资本:218,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黄艳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投资咨询业务;实业投资、招商引资服务;市政工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及建设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名称: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注册地:苏州高新区科普路58号13楼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金福龙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服务、管理:对本公司的法人财产进行资本运作,对政府以注册资本投入的资产进行重组,出售,出租以及对外投资参股。

(6)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苏州市桐泾南路298号

注册资本:92,835.2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钱金龙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限分支机构:现代物流、仓储、汽车运输、广告、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受市国资委委托,全面管理和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公路、港口、航道、铁路、物流园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信息、交通卡、枢纽场站、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从事公路、港口、航道、铁路等沿线经济带相关设施的开发和经营管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建材贸易。

(7)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名称: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法人独资)内资

注册地:杨舍镇人民西路50号(财税大厦内)

注册资本:160,437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兵

经营范围:授权管理范围内公有资产经营。

(8)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名称: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2401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伍亿元

法定代表人:曾祥新

经营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非金融业务),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除外),及其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9)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苏州市沧浪区公园路263号

注册资本:31,319.785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树多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管理;承接风景园林的设计营造、增值服务、园林绿化建设及园林风格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上述涉及批准文件及资质凭批准文件和资质经营)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他发行对象除持有公司股票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均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未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8月5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五、本次发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本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本次发行对本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同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净资本规模将得到大幅提升,有助于公司取得创新业务资格、拓宽盈利渠道,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

(三)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公司治理、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四)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未发生变化,且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和新增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保荐代表人:杨帆、陈万里

项目协办人:郭小波

经办人员:尤晋华、温焱、袁翔宇

(二)联席主承销商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电话:010-66538666

传真:010-66538566

经办人员:徐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恒奥中心D座

电话:010-63210706

传真:010-68573837

经办人员:梁莉

(三)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倪俊骥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经办律师:钱大治、何欣燕

(四)审计机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瑞玉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广场商务楼B座20楼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24882

经办会计师:谈建忠、陆德忠、朱丽军

(五)验资机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瑞玉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广场商务楼B座20楼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24882

经办会计师:谈建忠、陆德忠

七、备查文件

1、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4、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8 月 7 日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00号)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0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70,000万股,发行对象为9名,发行价格为7.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31,000,000.00元(含发行费用)。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瑞信方正、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组织实施本次发行。2014年7月30日,瑞信方正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其单位的承销、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同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14)00065号)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2,42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8,580,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于2014年7月31日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在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014年7月30日,瑞信方正已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其单位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后的余款人民币5,117,000,000.0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内(含剩余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协议中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协议中称“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协议中均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许可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对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创新资本”)增资7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至10亿元人民币),并分步实施。(详见2013年12月28日上海交易所公告)。

2014年6月4日,东吴创新资本完成了首次增资,注册资本由原先的人民币“30,000万元整”变更为“50,000万元整”(详见2014年6月7日上海交易所公告)。

近日,东吴创新资本完成了第二轮增资事项,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整”变更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整",并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8月6日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占董事总数的100%,其中钱晓红董事委托李莹董事出席并代为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总裁范力先生主持召开,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认真审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章程重要条款的变更待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范力、袁维静、张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再次就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3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2014年度全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详见2014年3月27日《关于确认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结合公司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2014年8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范力、袁维静、张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公司新增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予以认可,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新增预计的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签署的协议;

(2)董事会审议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3)我们认为,公司新增预计的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方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新增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基本情况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一)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6-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208号东吴证券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任少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395.82万元、负债总额2105.06万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4955.39万元,净利润 1290.76万元。

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70%。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认定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

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竹辉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教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2年9月18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公司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苏州信托合并报表资产总额255607.47万元,净资产228839.94万元、2013年营业收入67039.72万元、净利润36015.92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015.92万元。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为本公司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价格按照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水平定价。

在预计的范围内,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新签或续签关联交易协议。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合理收益;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确定符合相关程序,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定价的原则,是合理的、公平的,交易过程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东吴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4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2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8月18日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5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于2014年8月2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2日下午15:00。

(四)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5楼会议室

(六)单独计票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以及议案二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持股5%(不含5%)以下的股东。

(七)其他注意事项

因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公司应按照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4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保荐机构相关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3、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4、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但参会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如以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信函上注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并附有效联系方式。

(二)登记时间:2014年8月19日(9:00—11:30,13:00—17:00)

(三)登记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 http://www.chinaclear.cn)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4年8月22日下午15:00。

2、未办理过身份验证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之前,需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身份验证,取得网上用户名、密码(电子证书用户还须取得电子证书),具体流程见《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附件2);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期间,股东可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具体流程见《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附件3);

4、有关股东办理身份验证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网址同上)。

5、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明娟 张弛

联系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号码:(0512)62938812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邮政编码:215021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14年8月22日召开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

已开账户的投资者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网络服务身份验证业务,遵循“先注册,后激活”的程序,即先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自注册,再到注册时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现场一次性办理身份验证手续,激活网上用户名,选择使用电子证书的投资者同时在身份验证机构领取电子证书。投资者网上用户名一旦激活,即刻生效,并可长期使用,投资者需牢记网上用户名、密码,选择使用电子证书的投资者还需妥善保管电子证书。

已开账户的投资者身份验证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上自注册

注1: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注册” 。

注2:在用户注册页面输入以下信息: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A股、B股、基金等账户号码;

(3)投资者姓名/全称;

(4)网上用户名;

(5)密码;

(6)选择是否使用电子证书;

(7)其他资料信息。

注3:根据系统提示,投资者在系统列出的身份验证机构备选名录中选择一个身份验证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身份验证手续。

注4:注册成功后,提示页面列出了后续操作需要的各项材料。投资者须牢记网上用户名及密码。网上用户名需提交给身份验证机构以办理身份验证手续,身份验证完成后,网上用户名可与密码配合使用,登录网络服务系统。

(二)现场身份验证

注:注册成功的网上用户名未被激活前,不能用来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查询等业务。自然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投资者须分别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

1、自然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附件3:

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一次性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投资者使用已激活的网上用户名、密码(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在有效时间内按以下流程进行网络投票:

注1: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电子证书用户选择‘证书用户登录’,非电子证书用户选择‘非证书用户登录’。

注2: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非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验证码,验证码由系统自动产生,并显示在页面上。

咨询电话:4008-058-058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4-04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以下修订,并相应调整了条款序号:

1、公司章程

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7日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万股)限售期(月)
1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90060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00012
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10012
4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7,00012
5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7,00012
6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00012
7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00012
8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0012
9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00012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数量(万股)限售期(月)认购股份预计上市时间
1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900602019年8月5日
2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000122015年8月5日
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100122015年8月5日
4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7,000122015年8月5日
5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7,000122015年8月5日
6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000122015年8月5日
7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7,000122015年8月5日
8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00122015年8月5日
9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3,000122015年8月5日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份数量(股)
1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04,407,43330.22%国有法人604,407,433
2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64,578,5543.23%国有法人64,578,554
3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61,832,7703.09%国有法人0
4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59,794,9582.99%国有法人0
5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57,175,3952.86%国有法人0
6苏州信托有限公司53,120,0002.66%国有法人53,120,000
7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39,840,8161.99%国有法人0
8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36,000,0001.80%境内非国有法人0
9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5,876,9751.79%国有法人0
10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33,711,5401.69%境内非国有法人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份数量(股)
1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13,407,43326.42%国有法人713,407,433
2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130,000,0004.81%境内非国有法人130,000,000
3华富基金-浦发银行-华富基金稳健成长定向增发资产管理计划121,000,0004.48%境内非国有法人121,000,000
4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87,938,4873.26%国有法人70,000,000
5苏州高新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70,000,0002.59%国有法人70,000,000
5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70,000,0002.59%国有法人70,000,000
5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0,000,0002.59%国有法人70,000,000
8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64,578,5542.39%国有法人64,578,554
9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61,832,7702.29%国有法人0
10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59,794,9582.21%国有法人0

单位:股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国家持有股份
2、国有法人持有股份778,620,000449,000,0001,227,620,000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0251,000,000251,000,000
4、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5、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8、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778,620,000700,000,0001,478,62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221,380,00001,221,380,000
B股
H股
其他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1,221,380,00001,221,380,000
股份总额 2,000,000,000700,000,0002,700,000,000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金额(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3256050000180103184492,617,000,000.0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01601880001612512,500,000,000.00
        合计5,117,000,000.00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本次预计金额(万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年实际发生金额(万元)占同类业务比例(%)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购买关联方募集设立的资管计划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000 3,000 00
购买信托产品苏州信托有限公司30,0000

提案内容是否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再次就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授权的议案
4、关于设立新加坡子公司的议案
5、关于新增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再次就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授权的议案   
4关于设立新加坡子公司的议案   
5关于新增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10号)批准,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04432)。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十亿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二十七亿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可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或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或从事自有物业的管理和/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子公司的设立和相关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子公司的设立和相关业务的开展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司以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出资方式,经由有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向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内的非金融类机构进行投资,也可以向其他各类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公司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附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于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5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均为2010年5月28日,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附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0,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12人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名,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53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规定标准的,董事长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六)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六)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每任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出现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如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监事,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监事人数在通知所明确的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监事会决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出现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如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监事,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监事人数在通知所明确的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监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九章新增第二节,后面章节及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一百九十条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依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