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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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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离职人员持有的股权激励未解锁股份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7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离职人员持有的股权激励未解锁股份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07,000 股,回购价格为每股2.46 元;由此公司总股本从496,552,096股变更为 495,845,096 股。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离职人员持有的股权激励未解锁股份的议案》;同日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人员持有的股权激励未解锁股份的公告》、《减资公告》,具体内容刊登于 2014 年 5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自减资公告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公司本次对原激励对象任贤辉、薄东明、周雨佳、唐佳等4人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数量共计707,000股,占公司股权激励授予总量的 6.51%,占注销前总股本的 0.14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 2014 年 8月4日办理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定价依据

 1、公司于2012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6元/股,2013年8月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二条“公司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项下第(二)款第6项:“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达到解锁条件后,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锁条件不能实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的规定。

 3、因公司 2012 年度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所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除此以外亦未有其他影响价格调整的因素,故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无需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2.46元/股。公司在回购注销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任贤辉、薄东明,周雨佳,唐佳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该4名人员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份以原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对董事会的授权,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股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任贤辉、薄东明,周雨佳,唐佳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十、公司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原则”和“ 十一、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以及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7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4人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实施上述回购注销事宜。

 五、 律师对本次回购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合法;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尚需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8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土地被查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8月4日收到子公司万泽地产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转来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大民三初字第125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被告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街区的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D3C1、15777平方米;D3C2、14801平方米;D3F1、23159平方米)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4)大立一特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街区的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D3C1、15777平方米;D3C2、14801平方米;D3F1、23159平方米)的查封。

 另外,据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反馈的信息,该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分局了解到,大连中院已于2014年8月1日赴市国土局解除了查封,但同日上述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另案被大连中院再次查封。目前天实和华置业(北京)有限公司还未收到相关裁定材料,具体情况不详。

 本公司将关注相关后续情况进展,了解情况后即予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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