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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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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证券代码:000612 公告编号:2014-053
债券简称:11万方债 债券代码:11203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8月11日,凡在2014年8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8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12日支付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间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万方债

 3.债券代码:112037

 4.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8,000,000张(人民币8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70%

 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8.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4年跟踪评级维持不变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万方债”票面利率为6.70%,每手“11万方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3.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3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8月11日

 2.除息日:2014年8月12日

 3.付息日:2014年8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8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万方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东

 联系人:马东洋

 电话:0391-2535596

 传真:0391-2535597

 邮政编码:454172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2.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传真:0755-2598713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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