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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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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4-08-056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2014年8月5日下午14:00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8月4日15:00至2014年8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167,3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3327%。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000,1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2579 %;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67,1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748 %。

 (3)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67,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3. 公司3名董事、1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共计包括2个子议案)

 2.1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认购对象为大成创新资本-兴森资产管理计划1号)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2.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认购对象为大成创新资本-国能资产管理计划1号)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1,91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5%;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125股;反对800股;弃权60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165,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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