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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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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十)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六)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八)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十)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十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十三)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

股票代码:600385 股票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14-03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8月4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8,571,42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60,000万元。其中向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05,571,428股,向黄宇发行50,000,000股,向黄舒敏发行50,000,000股。

2014年8月4日,公司与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宇、黄舒敏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宇与黄舒敏均以现金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

黄宇、黄舒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俊钦先生之子女,黄宇为公司董事,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黄宇和黄舒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黄宇、黄舒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俊钦先生之子女,黄宇为公司董事,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黄宇和黄舒敏。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

公司名称: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3年3月19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582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黄宇持有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0%的份额,黄舒敏持有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0%的份额。

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3年简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项目2013年度
资产总额18,700.01
负债总额17,700.95
所有者权益999.06
营业收入0.00
净利润-0.94

注:上述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2、关联自然人:黄宇

黄宇,男,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院。2010年至今,在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在北京瑞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盛鑫豪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2011年至今,在鹏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恒泰祥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创恒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百奥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腾鸿泰达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2013年至今,在北京宝润丽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4年至今,在北京国舜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震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正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宏泰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关联自然人:黄舒敏

黄舒敏,女,中国国籍,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院。现就读于美国欧文河谷学院,2012年至今担任北京恒基泰宇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8,571,428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0元/股。

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中的105,571,428股;黄宇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中的50,000,000股;黄舒敏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中的50,000,000股。

若因相关审批机构要求,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认购人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8月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亦将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与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宇、黄舒敏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金额

(1)认购价格

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为7.00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为7.00元/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亦将相应调整。

(2)认购方式、认购金额

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中的105,571,428股;黄宇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中的50,000,000股;黄舒敏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中的50,000,000股。

若因相关审批机构要求,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认购人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认购人认购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认购股数。

2、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3、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份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4、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以及认购人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认购人免除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要约收购义务;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时对认购人免除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要约收购义务无异议。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5、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2)若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认购人不履行认购义务的,应向发行人支付本协议约定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偿还公司债务。其中,不超过91,280万元用于补充黄金珠宝贸易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8,72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关联方借款和其他主要债务,不超过60,000万元用于培育大数据与云服务业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资本实力得以提升,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公司未来各项业务的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增加公司现金流入,公司现有业务和未来业务的流动资金压力将得到有效的缓解,能够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也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黄宇、陈焕智、郭东平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胡居洪、许领、李敏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相关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呈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宜,履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审批程序。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39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1、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度向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累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新恒基投资持有公司25,743,813股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35A

法定代表人:黄宇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新恒基投资借款累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单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借款金额根据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确定,不计利息,并授权公司经理层与新恒基投资签订借款协议。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借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一方面为满足公司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求,系正常经营所需,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大力支持。本次向控股股东累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借款不计利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借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有利的影响。

二、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3、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40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概述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

2014年8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云数据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管理局最终核定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占100%;

3、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

公司所出资的10,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公司以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出资;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35层;

5、拟定经营范围: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三、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中国云计算产业发展迅速,高效便捷的优势愈发显现,国内云计算市场需求进一步增长,用户需求也趋向多样化,云计算已成为信息产业新的增长点。

伴随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的兴起,中国大数据应用市场持续发酵。在国家层面,政府部门已意识到大数据作为战略资产的价值和重要性;在行业层面,各企业也逐步意识到大数据的业务价值和商业价值,特别是电商、金融、快消等行业,对大数据处理和商业分析的需求日益旺盛。

公司拟设立的子公司系从事大数据和云服务业务,并拟在以下方向进行投资运营:

1、在北京等地建设网络数据中心(IDC),并购置云存储、云计算所需的设备。网络数据中心及云存储、云计算设备是开展大数据与云服务业务的重要硬件基础,通过该等基础设施投资,可以为公司培育大数据与云服务业务形成物质支撑。

2、除公司大数据与云服务业务自主使用外,公司投资建设的网络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也可采用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增值服务等方式对外提供服务,从而产生直接收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与相关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开展大数据和云服务基础技术方面的研发,为公司培育大数据与云服务业务提供技术保障。

4、发展大数据和云服务技术应用项目,在电子商务、智慧交通、智慧医疗、在线教育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和云服务技术的开发和解决方案设计,并实施具体应用项目。

该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有利于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深度,增强公司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风险

该子公司的设立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拟设立的子公司系从事大数据和云服务业务,子公司设立后根据业务内容需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开展运营,并需要招募专业的运营、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否取得相应资质、具备开展运营的条件存在不确定性,能否在短期内完成人员招募及所招募人员是否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亦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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