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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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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对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新华环保A份额的本金及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资产。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收益依据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新华环保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新华环保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新华环保A份额和1份新华环保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新华环保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新华环保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基准日至T日};为T日每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新华环保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513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用全额缴款的原则,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M)认购费率
M<50万元0.8%
50万元≤M <100万元0.5%
M≥100万元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新华环保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新华环保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1.00=99,306.3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可得到的新华环保份额为99,306.35份。

(2)场内认购新华环保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新华环保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新华环保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800.0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新华环保A份额=经确认的新华环保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800.00元,若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80元,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各50,040份。

(四)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六)基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

4.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单笔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新华环保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新华环保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新华环保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含直销网点);投资者场内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新华环保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新华环保份额时,每次对新华环保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可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1)场外申购费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率如下。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M)申购费率
M < 50万元1.0%
50万元≤ M < 100万元0.6%
M ≥ 100万元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期(记为T)场外赎回费率
T<1年0.5%
1 年≤ T< 2 年0.2%
T ≥ 2年0

(2)场内赎回费率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新华环保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新华环保份额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70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即可获得97,546.70份本基金的新华环保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100,000.00元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对应费率为1.0%,投资者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份,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99,009.19元

退款金额=100,000.00-99,009.19-990.10=0.71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从场内申购新华环保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7,546份新华环保份额,申购费用990.10元。

3、新华环保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新华环保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新华环保份额100,0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元=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0份新华环保份额,假定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新华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新华环保份额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出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新华环保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新华环保A、新华环保B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新华环保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新华环保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新华环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新华环保份额场内赎回或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新华环保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新华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一)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新华环保份额与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新华环保A份额与一份新华环保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新华环保A份额与一份新华环保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配对转换自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新华环保份额的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新华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配对转换业务时,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等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状况以及基金运作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现金需求预测,尽可能保持现金资产合理比重,防止大量现金拖累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基金资产按照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基准权重进行投资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在建仓期间,本基金将依据对市场整体以及成份股运行情况的全面分析,结合基金经理经验判断,采取逐步建仓策略,按照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确保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基础上,降低由于买入成本上升所带来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运作中,出现:① 基金申购、赎回变动;②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不定期调整;③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及分红;④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严重不足;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对成份股投资比例限制等情况时,容易导致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因此本基金将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对跟踪误差进行有效控制。

从组合调整的频率上来划分,主要可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调整规则,该指数的成份股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一般为每年的1月初和7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份股及权重状况,结合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判断,适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考虑冲击成本对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样本股调整时本基金采用逐步调整的方式进行。

2)不定期调整

a.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对市场行情的分析研究,判断基金申购、赎回的未来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相应调整,以减少现金流对跟踪误差的冲击,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b.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临时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相关调整公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以更好地拟合标的指数。

c.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临配股、增发及分红等情形导致权重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跟踪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实时调整投资组合各成份股头寸。

d.当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受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限制,或由于停牌、流动性严重不足造成投资组合无法按照基准权重进行配置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行业基本面相似性、历史收益率高度相关性以及流动性充足性等标准,选取替代股票或组票组合进行投资,尽量降低由此产生的跟踪误差。

(3)跟踪误差管理

基金管理人通过设定阈值的方式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进行日常监控。当跟踪误差超过0.3%时,基金管理人将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从申购\赎回现金流冲击、成份股调整、成份股替代、交易成本等方面综合测算,判断形成跟踪误差的主要来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现金头寸管理

一方面,为应对基金的日常赎回、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相关费用、支付交易成本、参与上市公司配股及增发等行为,以及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基金应持有必要的现金头寸。而另一方面,过多的现金留存将形成现金拖累,影响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科学的现金流预判、成份股流动性的有效分析以及现金资产的收益性管理等方面,进行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以减少现金拖累带来的跟踪误差。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主要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在满足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主要选择信用等级高、剩余期限短以及流动性充裕的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投资。

5、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基金投资的整体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报告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依据跟踪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权重占比、停复牌情况以及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情况,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3)交易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交易。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4)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数量分析师对指数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每日跟踪测算,并提供数量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等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

(5)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 +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特征。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来看,新华环保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新华环保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本条下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 的计算方法如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9、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新华环保A份额的应计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新华环保份额将按1份新华环保A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新华环保A份额的约定收益,即新华环保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分配给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新华环保份额将按1份新华环保A份额获得新增新华环保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新华环保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新华环保A份额上一年度应计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新华环保A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每份新华环保A份额期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2)新华环保B份额的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新华环保份额的折算:

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新华环保份额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每份新华环保A份额期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当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

1、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后,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新华环保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新华环保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新华环保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B份额与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B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新华环保B份额与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新华环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新华环保份额,场内新华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其中: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2、当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和新华环保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新华环保A份额和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新华环保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2)新华环保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增场内新华环保份额。

新华环保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B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新华环保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其中:

:份额折算后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折算前新华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新华环保A份额与新华环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新华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新华环保份额与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下转A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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