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新疆金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先后利用“李某某”等11个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有关“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我会据此决定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52,711,429.6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7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范林波/杨文静,电话:010-88060409/8806120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