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及“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 ]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
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01年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
(三)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
1、宝硕股份2001年年度报告至2006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财务费用,虚增利润;
2、宝硕股份通过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
3、宝硕股份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
(四)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1、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
2、宝硕股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
3、宝硕股份以创业塑料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
(五)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宝硕股份2006年8月22日公布了200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与其账面数据不符,存在无任何依据的人为调整报表行为。
二、 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如下:
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三、公司原大股东宝硕集团已经破产,目前公司大股东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上受处罚人员均已离职。公司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并强化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