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所属的西安飞机分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与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幸福航空)签订了《新舟飞机购买合同》,幸福航空拟向西安飞机分公司购买60架(30架确认订购和30架意向购机)新舟飞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新舟飞机购买合同》约定,幸福航空引进60架MA60型飞机事宜获得其董事会批准,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自生效之日起6年内有效。幸福航空确认订购的30架新舟飞机自2015年开始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最终获得民航局批复为准。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合同中的意向订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庆升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5月24日);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航空配餐服务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仓储(危险品除外);器材及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A座18、19层
(二)2011年-2013年幸福航空向公司支付19,570.90万元购销款。
(三)履约能力分析:截止2014年7月底,幸福航空按照“一点两翼”的发展战略,8架新舟60机队在先后开通的31条航线上,累计飞行超过5万小时,运送旅客超过112万人,新舟飞机的运行质量不断提高,飞行小时和运输总量均位居全球新舟飞机运营商前列。幸福航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本合同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30架确认订购新舟飞机合同总金额约为27亿元。双方将在此基础上协商优惠,实际交易价格将依据用户对飞机技术状态要求最终确定。30架意向购机交易价格待转为确认订购合同时另行协商确定。
(二)结算方式:所有货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三)合同签署时间:2014年8月1日
(四)合同生效条件:幸福航空引进60架MA60型飞机事宜获得其董事会批准,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幸福航空须在其董事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向西安飞机分公司提供批准文件或向西安飞机分公司发送已经获得董事会批准的确认函件。
(五)履行期限:合同自生效之日起6年内有效。幸福航空确认订购的30架新舟飞机自2015年开始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最终获得民航局批复为准。
(六)违约责任:
1.幸福航空违约
(1)由于幸福航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西安飞机分公司支付货款(包括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或迟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视为幸福航空违约,每逾期1日,幸福航空按逾期部分的应付该架飞机货款的0.5%。计算向西安飞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60天幸福航空仍未按本合同约定向西安飞机分公司支付应付未付货款,西安飞机分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西安飞机分公司解除本合同,幸福航空赔偿西安飞机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该赔偿的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3)由于幸福航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接收飞机(包括不履行飞机接收义务或迟延履行飞机接收义务,不包括本合同中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情形),视为幸福航空违约,每逾期1日,幸福航空向西安飞机分公司按每日1,5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4)由于幸福航空原因飞机未按本合同约定转场(即造成飞机迟延转场,但不包括本合同中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转场的情形),视为幸福航空违约,幸福航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且每迟延1日,幸福航空向西安飞机分公司按每日1,5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2.西安飞机分公司违约
(1)由于西安飞机分公司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飞机(包括不履行飞机交付义务或迟延履行飞机交付义务,不包括本合同中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情形),视为西安飞机分公司违约,每逾期1日,西安飞机分公司以已收到飞机货款按日息0.5%。计算向幸福航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60天西安飞机分公司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的,幸福航空有权解除本合同。若幸福航空解除本合同,西安飞机分公司赔偿幸福航空因此遭受的损失,该赔偿的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3)由于西安飞机分公司原因飞机未按本合同约定转场(即造成飞机迟延转场,但不包括本合同中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转场的情形),视为西安飞机分公司违约,西安飞机分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费用),且每迟延1日,西安飞机分公司向幸福航空按每日1,5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若合同履行情况良好,将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合同的履约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幸福航空与西安飞机分公司签署的《新舟飞机购买合同》。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