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属下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4-053号

 债券简称:12广控01 债券代码:12215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属下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65%的广州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简称“珠电燃料公司”)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同煤集团”)提供担保函,对同煤集团因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简称“同发东周窑公司”)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对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的30%向同煤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 大同市左云县玉奎堡村南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14年6月30日,同发东周窑公司总资产721,044.19万元人民币,负债489,740.38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231,303.81万元人民币。

 三、本次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同发东周窑公司的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同发东周窑公司拟向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15亿元人民币债权投资资金,投资期限4年,受益人/委托人要求投资计划收益率7.5%,本收益率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确定,同煤集团为上述15亿元债权投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同意珠电燃料公司向同煤集团出具反担保函,以其持有同发东周窑公司30%股权份额为限,向同煤集团所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不超过30%份额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责任有效期间明确,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对公司及属下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公司为属下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477,005,015.75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存在以下担保:

 1、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公司按30%股权比例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履行人民币3亿元债务向晋商银行太原并州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签订《保证合同》。项目贷款合同期限为十年,保证期间为项目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原实投资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申请2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详见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3、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与同煤集团合资的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为甲醇项目筹资3亿元,期限5年。其股东大同煤矿公司为上述人民币3亿元融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个日历年。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按30%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信用反担保,担保期限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详见公司于2011年12月17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属下广州发展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4、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珠江电厂7万吨煤码头扩建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原实投资公司向以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3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9年,分期提款,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按年浮动。上述借款需由公司提供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为满足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广州发展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即6.0%)。广州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12年10月19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属下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5、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与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珠江电厂煤码头7万吨级泊位扩建工程1500t/h链斗式连续卸船机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中的付款要求,原实投资公司拟在中国银行珠江支行开立金额分别为38,920,744元及15,568,297.60元、有效期为6个月的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并与其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公司同意为上述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6、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原实投资公司德国夏德、奥蒙德机械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珠江电厂煤场环保技术改造工程圆形煤场堆取料机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付款要求,原实公司拟根据合同进度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申请开立金额分别为8,475,055.05元及1,540,919.10元,有效期均为6个月的不可撤销国内即期信用证,并与其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上述信用证需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签订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之《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关于为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原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7、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同煤集团合资的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为甲醇项目筹资7亿元,期限6年。其股东大同煤矿公司为上述人民币7亿元融资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两年。广州发展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公司出具反担保函,按30%股权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担保期限与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致。详见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属下全资子公广州发展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8、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发展碧辟公司继续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燃料油指定交割油库,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要求提供担保的条款,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发展油品投资公司就发展碧辟油品公司参与期货储存交割等业务应承担的一切违约责任,继续按60%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3年6月29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属下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9、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发展碧辟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获批成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货指定交割仓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与郑商所签订《担保合同》,对发展碧辟公司因甲醇期货储存交割等业务而产生的一切债务向郑商所提供100%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取得对交割库的追偿权之日起一年内。碧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发展油品投资公司签署《支付协议》,若发展油品投资公司因《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碧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发展油品投资公司支付其已履行担保责任金额的40%,支付义务最高额度不超过380万美元,担保期限自《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库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库协议书》终止或到期(以早者为准)后两年届满结束。详见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属下广州发展油品投资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10、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同煤集团合资的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需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约2亿元人民币。由于处于调试关键期,生产启动资金非常紧张,为解决项目建设后续资金需求,同煤广发公司通过中信银行向同煤集团申请人民币2亿元委托贷款,借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执行央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6.15%。发展燃料公司与同煤集团及同煤广发公司就上述人民币2亿元委托贷款签订三方担保合同,对因同煤广发公司原因未能清偿的到期债权不超过30%份额向同煤集团提供一般责任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保证期自委托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六个月结束。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的《广州发展关于属下全资子公司广州发展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属下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八月二日

 股票简称:广州发展 股票代码:600098 临2014-054号

 债券简称:12广控01 债券代码:122157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2月14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并于2014年2月24日披露了《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司于2014年5月9日首次实施了回购,并于2014年5月10日披露了《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公告》。2014年6月4日和2014年7月3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分别披露了《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上述公告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现根据相关规定,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14年7月份回购股份数量为0股,支付金额为0元(含佣金)。截至2014年7月31日,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为16,025,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8%,回购的最高价格为4.90元/股,最低价格为4.7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7,825.08万元(含佣金)。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