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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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微普特系由创维数字、龙世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其中,创维数字以货币出资2,000万元,其余500万元由龙世渚在微普特设立后6个月内以向微普特转让经评估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出资。
2012年3月13日,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深泓信会验字[2012]第024号),截至2012年3月12日,微普特已收到股东创维数字以货币缴付的出资2,000万元。
2012年3月16日,微普特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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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0日,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龙世渚拟出资涉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报告书》(厦大评估报字(2012)第GD003)。根据该报告,龙世渚拟用于出资的两项软件著作权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509.41万元。前述用于出资的两项软件著作权已于2012年5月22日完成过户至微普特的手续。
2012年6月14日,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深泓信会验字[2012]第077号),截至2012年6月14日,微普特已收到股东龙世渚以无形资产缴付的出资500万元;截至2012年6月14日,微普特的累计实收资本为2,500万元。
2012年6月20日,微普特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微普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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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财务数据
微普特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4月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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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维海通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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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创维海通系由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信海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510万元,北京信海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490万元。
2007年1月18日,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永恩验字(2007)第A0094号),截至2007年1月18日,创维海通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缴付的出资1,000万元。
2007年2月2日,创维海通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创维海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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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创维软件股东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维海通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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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财务数据
创维海通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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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维无线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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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①设立
创维无线系由创维数字、乔木、李明吉、叶晓彬、何永安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2,000万元。其中创维数字出资1,150万元,占比57.5%;叶晓彬出资400万元,占比20%;李明吉出资200万元,占比10%;何永安出资200万元,占比10%;乔木出资50万元,占比2.5%。
2010年11月17日,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深泓信会验字[2010]第231号),截至2010年11月16日,创维无线已收到股东创维数字、乔木、李明吉、叶晓彬、何永安以货币缴付出资2,000万元。
2010年11月22日,创维无线取得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创维无线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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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12年2月股权转让
经创维无线股东会决议通过,2012年2月21日,创维无线股东李明吉和叶晓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明吉将其持有的创维无线10%的股权转让给叶晓彬。
本次转让完成后,创维无线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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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2012年11月股权转让
经创维无线股东会决议通过,2012年11月9日,创维无线股东创维数字同叶晓彬、何永安、乔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叶晓彬将其持有的创维无线30%的股权转让给创维数字;何永安将其持有的创维无线10%的股权转让给创维数字;乔木将其持有的创维无线2.5%的股权转让给创维数字。
本次转让完成后,创维无线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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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2013年3月股权转让
创维无线主营业务为无线通讯终端的研发和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网络通讯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鉴于创维无线的主营业务与创维数字的机顶盒业务并不相关,而与关联方创维移动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创维RGB持股20%)的主营业务相近,为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并避免注入资产未来日常经营中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创维数字决定将创维无线100%股权转让予创维RGB。
2013年2月25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和评报字(2013)第BJV1007号)。根据该报告,创维无线股东全部权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21万元。
经创维数字董事会、创维RGB董事会决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创维数字同创维RG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创维无线100%的股权转让给创维RGB,转让价款为1元,并完成工商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维无线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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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财务数据
创维无线已于2013年3月28日协议转让至创维RGB,创维无线最近两年及2013年一季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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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铭店壹佰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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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铭店壹佰系由创维数字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
2008年3月7日,深圳万商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3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深万商所(内)验字[2008]6号),截至2008年3月6日,铭店壹佰(筹)已收到股东创维数字以货币缴付的出资1,000万元。
2008年3月19日,铭店壹佰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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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设立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铭店壹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创维数字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创维数字成立全资子公司铭店壹佰的目的是通过自建营销渠道(非运营商渠道),以进入家庭多媒体智能终端零售市场。铭店壹佰成立之初的主要业务是租用广播电视的电视频道实施产品销售,即“电视购物”,以及自建门户网站进行产品销售,但后续的运营未能实现预期效果。同时,目前智能网络机顶盒等产品可以通过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互联网渠道商及其他连锁渠道商合作实施产品销售,与自建渠道相比,与第三方渠道商开展合作的专业化程度更高、成本更低、效果更为理想。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创维数字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停止子公司深圳铭店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目前铭店壹佰正在进行资产清理、清算工作,待清算完成后将进行工商、税务注销登记。
(3)主要财务数据
铭店壹佰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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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置入资产的权属及债务转移情况
1、置入资产的权属状况
本次交易置入资产为创维数字全体股东持有的创维数字100%的股权,权属清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创维数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要求,将所持有创维数字限售股份托管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冻结。
为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度及操作,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出具《关于协调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冻结事项的复函》,确认在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批复的前提下,对创维数字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冻结股份予以解除冻结。
综上,创维数字全体股东合法拥有创维数字100%股权,创维数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售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且置入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影响本次交易的他项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纠纷等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2、创维数字资产概况
除日常生产经营形成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外,创维数字主要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相关设备,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创维数字现有的办公楼、生产厂房均系租赁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设备情况
截至2014年4月30日,创维数字及其下属公司主要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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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维数字及其下属公司的办公场地、生产厂房均为租赁使用,共计租赁面积为32,291.89平方米,其中与生产有关的厂房和仓库面积为22,991.6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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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租赁
上述公司办公场所、生产厂房租赁中,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的面积合计29,699.55平方米,占租赁总面积91.97%,其中向创维数字控股股东创维RGB租赁办公场所面积6,707.91平方米,租赁仓库面积917.94平方米;向关联方创维平面租赁生产厂房面积22,073.70平方米,创维数字就该等情形对生产经营稳定的影响说明如下:
① 创维数字向同受控制的关联方租赁办公场所、生产厂房,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有利于保持租赁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为保持租赁的稳定性,创维数字同控股股东创维RGB及关联方创维平面的主要租赁合同均签署至2022年12月31日,此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记载有关内容如下:
租赁方承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不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否则将赔偿由此给创维数字造成的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租赁方承诺于创维数字提出续租意向且提供的租金水平不明显低于租赁物周边的可比租金水平时,将毫不延迟地与创维数字签订续租协议。
租赁期内,如创维数字拟变更经营或办公场地因而向甲方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租赁方应予以同意。在此情形下,除需结清租赁费用及其他与租赁事项相关的必要费用外,创维数字无需担负其他任何费用。
自协议签署日起,双方每两年参照租赁物周边可比租赁物业租金水平协商确定相应年度的租金。具体租金以双方届时共同签署确定的金额为准。在双方协商确定新的租金之前,租赁物的租金仍为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
经律师核查,上述条款合法有效,对租赁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可有效保障创维数字生产经营稳定。
② 创维数字已于2007年取得 “深房地字第50003307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地块,此地块将作为公司主要的自主生产基地和研发基地,未来随着自有土地内新增厂房设备的投产,公司租赁房产在房产使用中的比例将大幅下降,减轻租赁可能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③ 创维数字所租赁生产厂房属标准化工业厂房,无特殊工业及配套要求,目前公司厂房所在宝安区石岩镇可替代性租赁房源充足,即使未来创维数字发生无法续租且自有地块厂房尚未建设完毕,公司亦可以通过协调替代性生产厂房,避免租赁不稳定性可能带来的生产经营风险。
此外,创维数字所属的电子消费类企业使用主要设备均为轻型标准设备或组装设备,拆卸、组装和调试操作简单,搬迁周期短,一般可实现在2周以内恢复正常生产。
2)非关联租赁
除关联租赁外,创维数字,创维海通及创维数字北京分公司还分别向非关联方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天作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合计租赁2,592.34平方米办公场所,占创维数字租赁总面积8.03%。创维数字始终同出租方保持良好的租赁合作关系,不存在因租赁而产生纠纷、诉讼、仲裁等情况,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满后,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对该租赁单位的优先承租权。
此外,上述非关联租赁处所分别为创维数字研发部门、创维海通及创维数字北京分公司员工的日常办公场所,主要设备为电脑、打印机等便于移动的轻型办公设备,变更租赁场所的搬迁周期短、成本低;同时,上述租赁地点分别位于深圳南山区科技园和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区内,周边可替代性租赁房源充足,即使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法续约,公司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更换租赁场所。
3)公司成熟稳定的外协加工模式有利于缓解公司生产厂房搬迁对生产经营的潜在冲击。
创维数字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为满足客户对机顶盒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公司除自主生产加工外,还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进行配套生产。创维数字最近三年及一期外协加工产品占总产量的60.73%。
在严格的筛选和监督标准下,公司的外协厂商较为集中且非常稳定,最近三年及一期前五大外协厂商生产额占当期外协加工总额的加权平均比例为92.28%。
公司外协厂商及其生产经营较为稳定,对公司现有自有生产体系是有益的补充,此外,相比较自主加工,外协生产具有生产灵活度高,产量弹性大等特点,有利于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和自主生产能力对公司产品产量进行灵活的调配。因此,未来创维数字如果发生生产厂房的搬迁,公司可以提前安排,通过调节外协加工的数量来满足搬迁期间客户对公司产品的短期需求,减轻由于租赁不稳定性导致搬迁带来的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尽管创维数字目前的全部办公场地、生产厂房均系租赁使用,但大部分租赁为关联方租赁,根据现有租赁协议约定可保障创维数字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且创维数字所租赁的办公场地、生产厂房可替代性较强;同时,创维数字已经对后续的生产经营的办公场地、生产厂房做了相应规划;此外,如公司生产厂房出现搬迁的情形,公司目前成熟稳定的外协加工模式也能一定程度缓解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创维数字及其下属公司的办公场所、生产厂房均为租赁使用不会对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3)土地使用权
创维数字及其下属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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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建工程
根据经审计的创维数字财务报告,截至2014年4月30日,创维数字在建工程账面价值27,725,052.46元,项目为“创维数字研发大楼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8月30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深发改备案[2010]0165号),对创维数字多媒体研发中心项目予以备案,项目总投资43,888万元。
2010年9月21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下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环批[2010]101427号),批复同意创维数字在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公路西侧建设创维数字多媒体研发中心项目。
2011年3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下发了《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许BA-2011-0034号),批复创维数字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有关手续。
2011年5月23日,创维数字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签署《深圳市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书》(深地合字2007(4145)号之补充合同),多媒体研发中心项目使用创维数字自有的“深房地字第50003307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地块。
2012年4月25日,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批复,项目名称变更为“创维数字研发大楼项目”。
2012年6月18日,深圳市水务局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深水许准予[2012]924号),审批通过了创维数字研发大楼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XK20120230号),批复本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同意施工。
2013年4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施工许可证》(编号XK20130025),准予创维数字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施工。
综上所述,创维数字研发大楼项目已经依法履行了建设工程项目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报建程序完备。
(5)商标
根据创维数字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14年4月30日,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已获得27项注册商标。
经创维数字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铭店壹佰已于2013年3月1日停止经营,铭店壹佰所拥有的商标后续拟转让至创维数字。
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或被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况。
(6)专利
根据创维数字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14年4月30日,创维数字及其下属公司拥有专利367项,其中发明专利109项,实用新型191项,外观设计67项,以上专利均应用于机顶盒产品。
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被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况。
(7)软件著作权和使用权
① 软件著作权
根据创维数字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2014年4月30日,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持有35件境内软件著作权,均应用于机顶盒产品。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② 软件许可使用权
为满足公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需要,截至2014年4月30日,创维数字外购76项软件许可使用权,用于机顶盒软件系统。
A、软件许可使用权的许可范围
经核查,创维数字目前拥有的软件许可使用权,系创维数字基于软件许可使用合同而对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非专有许可使用行为。该许可使用权的权利范围主要依赖于相关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具体条款的规定,主要包括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机顶盒型号、机顶盒使用范围、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的环节及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期限等。创维数字为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方。
B、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现有的外购软件许可使用权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运营商前端系统相关的软件模块许可使用权,包括运营商条件接收系统(CAS)、各类增值业务(数据广播、股票等)等;第二类为行业内的专有技术,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a 运营商前端系统相关的软件模块许可使用权安排合理性
公司的外购软件许可使用权中,运营商前端系统相关的软件模块许可使用权,占总数的94%。数字机顶盒产品作为数字电视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类针对客户定制开发的产品。不同运营商的系统配置、使用的技术标准和增值业务各不相同,导致机顶盒产品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征,尤其体现在软件的使用上。为了更好地实现机顶盒终端与运营商前端系统的配合,同时考虑到运营商系统的安全性,前端系统的厂家(即许可方)会提供各自的软件模块供机顶盒厂家集成调用,同时机顶盒厂家需要为获得软件许可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软件厂商与机顶盒厂商之间的合作,一方面是基于运营商客户的明确要求,由中标的软件厂商同中标的机顶盒厂商采用软件使用权许可的方式合作完成;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机顶盒厂商和软件厂商各自业务发展的需要,许可方既需要通过机顶盒厂家的集成来实现软件收入,更希望利用机顶盒厂家的客户资源和影响力来推广他们的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同时,机顶盒厂商也需要同实力较强的软件厂商合作满足不同运营商的个性化需求,双方形成了合作共赢的关系。
b 其他专有技术安排合理性说明
除了广电前端系统相关的软件模块许可外,创维数字还引入了部分行业内的专有技术,如Dolby音频解码技术、ROVI视频版权保护技术应用于特定信号源的解码,有利于公司产品的推广;TUXERA的NTFS文件系统高速读写技术,可以帮助公司解决高清视频数据在USB硬盘上的高速存取难题。这些技术的引入,可帮助创维数字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c 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安排的稳定性
根据软件许可对应不同产品的周期、客户需求,公司与许可方就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以最大程度保障公司产品研发和生产,能有效保障各自的权益。
从过往的实践来看,创维数字能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技术保密的义务、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软件集成和测试、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许可费,创维数字外购软件许可使用权到期后如考虑继续使用,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均可顺利续约。此外,创维数字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与行业内绝大多数的许可方建立了良好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即使未来公司某项软件许可使用权无法按期续约,创维数字也可在短时间内寻求到新的软件合作伙伴,不会因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无法续期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创维数字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权的许可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创维数字目前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安排合理,有利于公司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且目前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具有较强稳定性,不会因为软件许可使用无法正常续期等问题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经核查,公司律师认为,创维数字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权的许可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创维数字在软件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了相关计算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创维数字目前履行的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具有较强稳定性,不会因为软件许可使用无法正常续期等问题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创维数字目前履行的软件许可使用合同安排合理,有利于公司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创维数字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8)创维数字业务资质
1)创维数字业务资质情况说明
创维数字公司的机顶盒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均已获得工信部、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的相关认证和许可。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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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资质续期情况说明上述资质中,JSJ201021号《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及44130710168、044130710403、044130710444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将于2014年到期。根据创维数字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等业务资质到期后处理方式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取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的通知》(粤经信电子函[2013]1808号)的规定,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取消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行政许可,相关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亦不再颁发。据此,JSJ201021号《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已无须续期。
根据创维数字出具的书面说明,创维数字持有的044130710168、044130710403、044130710444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对应的机型已停产或已有替代机型不再生产,因此,上述《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后无须续期。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公司律师认为创维数字已经即将到期业务资质证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特许经营权。
综上所述,创维数字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他项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形式的纠纷。
3、置入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创维数字100%的股权,不涉及债务转移事项。
4、关于资产置入后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因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承担侵权之债的说明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创维数字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自2010年1月1日至今,创维数字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创维数字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维数字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的事由需承担侵权之债的情形。
根据创维数字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维数字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的事由需承担侵权之债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以及创维数字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财务顾问核查,自2010年1月1日至今,创维数字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而被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处罚之情形。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以及创维数字的书面说明并经财务顾问核查,自2010年1月1日至今,创维数字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该中心处罚之情形。
基于上述,本次重组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因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承担侵权之债。
(六)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根据格兰研究的统计,创维数字是国内最大的数字机顶盒生产和销售厂商,并在全球机顶盒市场占据领先地位。
2001年公司成立以来,创维数字参与了北京、四川、深圳、南京、重庆、厦门、宁夏、陕西、江苏等600多个省市、县区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平移工程;并作为国内卫星电视“村村通”、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的重要参与企业,为尚未铺设有线网络的广大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利用直播卫星接受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供产品和服务。近年来,公司在海外市场也取得了快速发展,目前公司已同海外近百家运营商和零售渠道商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产品销往欧洲,中东,东南亚,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逐年扩大。
最近三年,公司产品销往全国3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特别行政区,并出口到欧洲、中东、澳洲、东南亚等多个地区,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逐年上升,营业收入从2011年的296,228.52万元上升至2013年的360,207.36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从2011年的26,278.72万元上升至2013年的31,682.01万元。2、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
大华会计师对本次交易置入的创维数字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14]005741号审计报告,创维数字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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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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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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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三年创维数字资产评估、交易、增资及改制情况
创维数字最近三年不存在增资和改制的情况;创维数字最近三年涉及的股份转让及评估情况如下:
1、2011年12月股权激励
为了保持创维数字研发和经营管理骨干的稳定,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2011年12月31日,创维数字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创维RGB向138名创维数字研发与经营管理骨干转让股份的议案,对创维数字研发与经营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
(1)股份转让的定价
此次股权激励转让股份共计240万股,占创维数字总股本的2%,转让价格以2011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7.99元为基础,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8元,共计转让价款1,920万元。
(2)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该次股权转让构成股份支付行为。考虑到创维数字股份尚未公开交易,且最近几年亦未发生过股权转让行为,无外部战略投资者的转让价格可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因此创维数字聘请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项估值报告,以确定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2012年1月,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创维数字2011年12月31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2年2月18日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2]第0015号《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股份支付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创维数字2011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评估值为171,758.70万元。上述评估与本次交易置入资产的评估差异说明具体请参见本章“四、置入资产本次评估情况与最近三年评估差异说明”。
创维数字公司已将创维RGB转让股份给研发与经营管理骨干这一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因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创维数字公司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每股净资产评估价格14.313225元-股东支付对价每股8元)×240万股,作为取得服务的成本计入2011年度当期管理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创维数字公司因上述股权激励增加2011年度管理费用15,151,740.00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15,151,740.00元。该管理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标的资产未来业绩不构成影响。
2、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股权转让
由于个人资金需求,2012年12月27日,创维数字股东王晓晖、乔木分别同蔡城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向蔡城秋转让其所持有的创维数字22.8万股和50.4万股股份,参照2012年11月30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01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10.5元,共计转让价款7,686,000元。
2013年1月8日,创维数字股东王晓晖同蔡城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蔡城秋转让其所持有的创维数字18万股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参照2012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33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10.6元,共计转让价款1,908,000元。王晓晖为创维数字副总裁,受《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的限制,因此王晓晖于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分两次进行股权转让,每次转让不超过所持股份比例的25%。
由于个人资金需求,创维数字股东李乙成转让其所持有的创维数字3.6万股股份,由李乙成直属领导王晓晖承接,2013年1月29日李乙成同王晓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创维数字3.6万股股份转让给王晓晖,每股转让价格参照2012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0.33元,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10.8495元,共计转让价款390,582元。
(八)置入资产的评估情况
1、置入资产评估概况
中和评估为本次交易置入资产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中和评估及其评估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本次交易置入资产在2012年12月31日和补充评估基准日2013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情况如下:
(1)交易基准日评估情况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13)第BJV1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交易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置入资产市场价值在资产基础法下评估价值为160,591.74万元,相比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24,010.17万元评估增值36,581.57万元,增值率为29.50%。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350,047.00万元,与创维数字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相比评估增值226,036.83万元,增值率为182.27%。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2013年7月4日,中国华润总公司出具《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中和评报字(2013)第BJV1005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确认。
(2)补充评估基准日(2013年11月30日)评估情况
中和评估以2013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对置入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了中和评报字(2014)第BJV1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13年11月30日置入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资产基础法下评估结果为191,429.20万元,与置入资产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相比增值额为33,771.15万元,增值率为21.42%;收益法下,置入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为380,828万元,与置入资产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账面价值相比增值额为223,170.15万元,增值率为141.55%;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经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本次补充评估结果无需备案。
(3)交易基准日和补充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差异说明
本次补充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较交易基准日评估结果增值30,837.45万元,增值19.20%。补充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较交易基准日增值30,840.00万元,增值8.81%。
本次交易仍然选用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两次评估相关参数的差异情况如下:
①补充评估基准日评估采用折现率为12.22%,而交易基准日评估采用折现率为12.88%,折现率的变化主要是在计算折现率过程中,在采用相同样本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下,上市公司2013年第三季财报数据、股价及β值等计算折现率参数相对2012年12月31日发生变化导致。如本次评估采用与上次评估相同的折现率12.88%,评估值为362,191万元,与上次评估值350,047万元相比增加12,144万元,增值率为3.47%。
②置入资产未来流动资产周转率提升,经营效率发生变化,导致折现现金流有所增加,从而使收益法评估值相应提高。
根据评估结果,期间置入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此外,根据本次重组有关协议约定,交易基准日起至交割日置入资产运营所产生的盈利由华润锦华享有,置入资产运营产生的亏损由创维数字全体股东承担,因此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影响重组方案和重组交易定价,本次交易仍然选用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2、交易基准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资产账面价值287,550.51万元,评估价值347,935.74万元,评估增值60,385.23万元,增值率为21.00%;
负债账面价值190,781.49万元,评估价值187,343.99万元,评估减值3,437.50万元,减值率为1.80%;
根据经审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创维数字于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计124,010.17万元,资产基础法下评估价值为160,591.74万元,评估增值36,581.57万元,增值率为29.50%。
3、交易基准日收益法评估结果
本次交易置入资产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350,047.00万元,与创维数字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124,010.17万元相比评估增值226,036.83万元,增值率为182.27%。
4、交易基准日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价值的确定
本次交易置入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160,591.74万元,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350,047.00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高189,455.26万元,差异率为117.97%。
评估师认为,资产基础法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要素资产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企业各项要素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价值,得出资产基础法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反映的是企业基于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而收益法是在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计算评估价值的方法,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司的管理能力、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等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收益法评估价值能比较客观全面的反映目前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因此,结合本次评估目的综合考虑,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350,047万元作为置入资产的评估值。2013年7月4日,中国华润总公司出具《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中和评报字(2013)第BJV1005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备案确认。
(九)置入资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创维数字共有9名董事、3名监事、7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董事会成员
杨东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64年出生,创维数字董事长。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法学硕士,中国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经济学士。曾任海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会计系主任,海南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北京某大型服装企业董事长。1998年5月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集团中国总部财务总监、创维集团中国总部营销总经理。2005年9月再次加入创维集团,历任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总裁,创维集团副总裁,创维数码执行董事,创维集团总裁,创维数码CEO,创维RGB董事长。广东省“2012年度十大经济风云人物”。
施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创维数字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创维集团数字电视事业部副总经理,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第七届青联常委,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青年科技人才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青年科学家协会会员,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2000年加入创维集团,现任创维数码执行董事,创维数字总裁,创维海通董事长,创维软件董事长,微普特董事长。其主持研发的数模兼容彩色电视接收机获2006年“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主持的“数字电视接收机节能技术项目”获得深圳市2010年度科技进步奖。
刘小榕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9年出生,创维数字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无线电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曾任轻工部科学研究院塑料研究所助理工程师,水利电力科学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水轮机调速器研究室主任,北京硕宇新技术研究所总工程师,1995年加入创维集团,曾任创维集团多媒体研究中心总经理,创维集团VCD事业部研发部总经理,创维集团数字电视事业部总经理,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创维软件董事,其主持研发的《数字式泡沫塑料回弹率测定仪》获1986年轻工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主持研发的《超级小型计算机仿真水轮机调速器动态特性测试系统》获1989年国家科技进二等奖、水利电力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96年主持创维第一台多媒体电视机开发获深圳市科技进步奖。
张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创维数字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博士,北京大学国际MBA/美国Fordham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会计师。1994年加入创维集团,曾任创维集团(中国区域)营销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创维集团(中国区域)财务总部财务副总监,创维集团财务总部财务副总监,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创维数字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创维软件董事。深圳国际税务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税务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范瑞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创维数字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加入创维集团,曾任创维集团审计部总监、创维集团财务与经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创维集团(中国区域)营销总部常务执行副总经理。
林伟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出生,创维数字董事。2010年3月至今任香港光辉集团董事,2009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润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1月至今任领优投资执行总裁,2013年1月至今任创维数字董事。
王兴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创维数字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美国密执安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博士。曾任美国凌汛公司副总裁、清华大学教授、加拿大北方电讯公司高级系统设计师、AT&T 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现任中国清华大学研究员、中国信息产业部数字电视机卡分离标准组UTI标准项目组组长、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管理论坛标准工作组家庭网络版权管理标准组组长、全国音视频标准委员会数字电视关键件标准工作组组长、清华大学数字电视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数字太和科技公司执行董事。
鞠新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0年出生,创维数字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获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83年至1997年,于中国财政部会计司工作,主要起草与制定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制度,1991年10月受中国财政部派遣在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和英国公司的财务部工作3年半。1997年至2004年先后在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任中方副总经理、中京富会计师事务所任董事合伙人,曾参与起草了多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审计业务技术指南,现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黄耀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出生,创维数字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中欧国际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先后担任了多家大型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主持并参与了大量并购、重组、投融资、大型房地产开发等非诉讼法律业务。现任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郭利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出生,创维数字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团委书记、法制新闻学院党总支书记、深圳市仲裁发展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特邀监督员。现任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助理兼法律事务部总监,创维数字监事会主席,Skyworth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董事,创维网络通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国安创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贾宏伟先生,中国国籍,取得加拿大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物探局法律顾问,北京润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创维集团营销总部法律部经理、创维集团法律事务部副总监。现任创维集团审计部总监和风险管理部部长,创维数字监事,南京创维数字乐园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创维RGB监事,深圳创维半导体设计中心有限公司监事。
陈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创维数字职工监事、工会主席、总裁办主任,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师,深圳市青年科技人才协会常务理事,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理事。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华县支行科员,TCL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深圳市旺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深圳市金山华络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创维数字人力资源副总监。现任创维数字工会主席、总裁办主任。曾获2010年度深圳市科技进步奖。
(3)高级管理人员
施驰先生,创维数字总裁,简历同上;
张知先生,创维数字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简历同上;
常宝成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创维数字副总裁,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学博士,深圳市高层次后备级人才。曾任清华大学热能系教师,北京华夏资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宽频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获2006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薛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创维数字副总裁,创维海通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微波工程本科,曾任北京广播学院教师。2000年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中国区营销中心总经理。
王晓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出生,创维数字副总裁,研发中心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博士,高级工程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曾任黎明网络有限公司开发经理、技术支持总监、信息交换业务部总监。获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深圳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2004年加入创维,创维软件董事、微普特董事。
赫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出生,创维数字副总裁,海外营销中心总经理。1999年7月本科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广播电视工程与应用专业。1999年8月加入创维集团,历任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市场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销售总监。
王茵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创维数字财务总监。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本科,会计师。1999年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彩电事业部营销总部财务部会计,创维网络通讯(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创维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制造工厂总会计师,创维彩电事业部制造总部财务副总监。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动情况
创维数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变动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二、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置换差额的交易对方 (一)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创维数字监事最近三年变动情况如下:2011年12月,原股东代表监事柯德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其监事职务,经创维数字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贾宏伟先生为创维数字监事。
创维数字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有重大变动,主要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不影响创维数字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没有对创维数字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创维数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及《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聘任均符合创维数字《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且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十)置入资产的股份转让情况
1、置入资产董监高参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说明
(1)置入资产董、监、高持股情况
经核查,创维数字股东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有7名自然人,分别为:施驰、张知、常宝成、王晓晖、薛亮、赫旋、陈飞。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等人员的持股情况如下:
■
(2)《公司法》第14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规定如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次重组中置入资产(即创维数字100%股份)交割实施时会通过将创维数字的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权的方式处理,以确保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合规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中置入资产交割的实施方式能够确保置入资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第142条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构成障碍。
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创维数字100%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规定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重组中置入资产(即创维数字100%股份)交割实施时,创维数字的组织形式将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成为创维数字的唯一法人股东,创维数字转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创维数字100%股权不会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
(十一)员工及社保缴纳情况
1、员工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总数为2,393人,最近三年公司员工数量逐年增加,具体如下。
■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在职的2,393名员工按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分布等分类列示如下:
(1)按专业结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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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受教育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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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年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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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公司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均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创维数字及其子公司均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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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员工人数及缴纳社保人数以年末为准,最近三年缴费率均在95%以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主要是由于生产人员流动导致的新入职员工尚未办理缴费手续。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员工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
注:上述员工人数及缴纳公积金人数以年末为准,最近三年缴费率均在90%以上,未缴纳公积金的员工主要是由于生产人员流动导致的新入职员工尚未办理缴费手续。
三、置入资产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为创维数字100%的股权,因此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创维数字100%的股权,创维数字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一)主营业务及产品介绍
1、创维数字主营业务
创维数字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含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创维数字主要从事数字机顶盒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创维数字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创维数字主要产品为数字机顶盒,系数字化家庭多媒体终端为实现接收和发送数字视频、音频、网络数据信息的关键处理设备。一般由内置高速数字信号处理芯片与嵌入式软件构成,与家用电视机共同组成数字电视信息处理终端系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实现相应功能:
传统的数字机顶盒主要用于解决数字电视发展过程中,模拟电视机对数字电视信号的接收问题。模拟电视机本身并不能直接接收数字电视信号,数字机顶盒可以将数字电视信号接收,并解码还原成模拟电视信号,实现收看数字电视节目的功能。
目前数字机顶盒已经从过去单纯实现数字信号接收转换的解码设备,发展成具备视频点播、游戏、录制回看等增值业务及网络互动、媒体存储、家庭数字管理监控等多项功能的处理设备,并实现与其他家庭多媒体终端如手机、智能家电的智能化连接。随着新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推广,数字机顶盒有望承担家庭媒体智能处理中心的角色。
3、创维数字产品的主要分类
数字机顶盒按照节目信号源的不同、功能实现的差异、清晰化程度可进行如下分类:
(1)按照数字电视信号源的分类,数字机顶盒相应可以分为有线数字机顶盒、卫星数字机顶盒、地面数字机顶盒、IPTV机顶盒和智能网络机顶盒五种类型。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机顶盒产品以有线、卫星、地面、IPTV四种类型为主,智能网络机顶盒作为通过开放式互联网传输网络视频、音频信息的新兴产品也将在未来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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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数字机顶盒功能的分类,数字机顶盒可以分为基本型机顶盒、增强型机顶盒和智能型机顶盒。具体功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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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数字信号转换的清晰程度分类,数字机顶盒可以分为标清机顶盒和高清机顶盒。
4、公司产品的工艺流程
数字机顶盒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贴片、自动插件、机芯生产和整机组装,具体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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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经营模式
公司产品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产品研发、材料采购、生产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公司根据数字电视运营商和终端客户的需求,自行设计机顶盒方案并集成或移植相关软件系统,采购芯片等原材料,通过自主生产和委托代工相结合的方式生产制造,再将机顶盒产品销售给数字电视运营商或经销商。
机顶盒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机顶盒产品的研发是满足用户数字化新需求的关键环节,是体现公司产品核心价值的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开发和客户化软硬件开发。原料采购和生产制造环节对于产品最终的品质具有重大影响,是公司产品价值增值的重要环节。销售和售后服务在价值增值层面目前更多的体现在品牌提升和客户维护等方面,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长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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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模式
机顶盒产品研发主要包括产品设计开发和客户化软硬件开发两个层面。
产品设计开发主要是指标准化产品的设计开发,需要大量技术投入,并且需要长时间的技术积累和研发经验。产品设计开发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产品软硬件架构设计及通用模块的开发,同时也需要和行业内第三方系统供应商合作,集成第三方的软件模块,实现CA加密及视频点播、互动游戏、卡拉OK等增值业务的兼容式运行。通过对各自使用不同标准和应用技术的供应商软硬件的开发和集成,实施多标准下的兼容式开发,实现满足不同运营商需求的多功能的集合,为客户化软硬件开发做好基础工作。
客户化软硬件开发是指在产品设计开发的基础上,根据特定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进行软硬件的定制开发。机顶盒产品不同于电视机等家电产品,是一类针对客户定制开发的产品,全球有上千家的数字电视运营商,每个运营商的系统配置、使用的技术标准不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实现方式也各异,对机顶盒产品的软硬件需求也不一样。公司需要在产品设计开发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运营商的特定需求,实施进一步定制开发。因此,客户化软硬件开发是另一项消耗大量研发资源的环节,需要完成对各业务功能模块的对接、运营商特定需求的开发、用户操作流程和界面开发等。
公司产品研发采取自主研发为主,技术引进为辅的方式,自主研发主要包括软件基础平台的构建、部分通用模块的开发、硬件标准化设计等,技术引进主要包括合作或外购第三方的部分模块,比如第三方CA加密模块、视频点播模块、浏览器模块等。针对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的研发需求,公司设立创维数字研发中心并进行了明细的组织划分,下设机顶盒硬件开发部、机顶盒软件开发部、新业务产品开发部、结构设计部、测试部等多个部门,专业化对接机顶盒硬件、软件、结构等方面的研发和技术储备。经过长达十年以上的产品和技术研发,公司在数字机顶盒及应用技术相关领域已经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和人才储备,是公司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的坚实基础。
2、采购模式
(1)采购方式
公司的采购模式主要采取订单式采购,当销售中心订单生效或激活后,由企业管理系统(SAP)自动运行出订单物料需求清单,相关采购员根据系统需求清单对应下出采购指令。
针对芯片等部分需国外采购交货周期长的原材料,公司按照三个月滚动预测计划,批量采购。由销售中心负责人提交未来三个月各种机型销售预测(或专项备料申请),经产品线、研发中心及供应链管理部评估其需求物料通用性及采购长周期风险,并于每月底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召开月度计划会议,对长周期物料进行下单需求评估,经总裁审批后启动风险备料。为方便境外原材料采购,公司于2008年在香港设立才智商店有限公司,专门负责创维数字境外采购原材料工作。
对于国内大部分物料采购,公司主要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并与供应商签订代管料协议,即:供应商按计划送料至公司仓库,公司代为保管,每月依据实际订单需求领料后按实际用量结算。这样的管理模式,使公司降低了存货成本,提高了存货管理效率,为产品生产组织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2)供应商管理
公司建立了一整套供应商评价、管理体系。公司对供应商进行资质认证,选择具有适当规模、实力、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厂家作为公司的供应商。并且公司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根据质量、服务、交货期、价格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同类物料各供应商的交货比例,以确保公司产品质量稳定,降低原材料成本,避免原材料供应风险。
对于芯片等核心部件,公司主要采取战略合作的方式,选择实力雄厚、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大型跨国公司作为供应商,以确保其材料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客户的要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和客户的维护。例如,公司自设立以来就与世界第一大机顶盒芯片供应商——意法半导体公司(STMicroelectronics)建立了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全行业芯片供货紧张的时期,公司能始终获得意法半导体公司的优先供货权,避免了因材料供应不畅而导致的生产停顿、交货延迟的情况。同时公司还在不断引进新的优质供应商,扩大战略合作伙伴范围,降低公司对单一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对于印刷线路板、电子配套料、五金塑胶等材料的采购,公司主要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综合考虑适度集中与适度扩大供应渠道的平衡,既能够获得供应商最佳支持,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又可以引入竞争降低成本,并避免交货风险。
3、生产模式
公司采用订单生产方式,根据订单确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依客户要求的交货日期为客户提供产品,满足客户需求。
公司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相对有限的资源无法满足客户对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造成公司在生产环节上固定资产投入相对紧张,生产线产能饱和度高,部分产品或工艺环节需要通过外协方式配套解决。因此,公司目前生产采取自行加工为主,委托加工为辅的方式。自行加工由公司采购材料按市场需求加工成客户的产品;委托加工由公司提供材料,加工方按公司提供的生产要求加工成产品,公司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针对外部委托加工,创维数字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在外协厂商的选择上设立了严格的筛选标准,采取优中选优的策略;在生产过程中,公司派遣技术工程人员对其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监管,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对外协厂商定期评价、评审,对产品外发后的过程控制、数据统计、文控及考核要求和外协厂商的物料报废等方面进行控制。
4、销售模式
针对境内外机顶盒不同类型市场的特点,公司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
在境内,公司以运营商市场为主,采取大客户销售模式,与国内近百家大中型运营商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以创维的自主品牌,通过招投标,获得运营商客户订单,将机顶盒销售给运营商客户。
在境外,公司的产品通过零售商和运营商相结合方式进行销售。在境外运营商市场,公司与境外二十余个国家及地区的几十家大型运营商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主要通过ODM的方式进行生产销售,由创维数字自主设计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给境外运营商,最终以境外运营商的品牌销售给终端客户。在境外零售市场上,公司采用代理、分销模式,通过参加知名展览会和区域销售代理商、渠道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销售网络,以ODM的方式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生产,再由经销商或代理商以自己的品牌将机顶盒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
(三)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
1、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数字机顶盒的产能、产量、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台
■
注1:产能水平是按照公司生产线正常负荷下年度、季度产能进行的统计。
2:产能利用率=自行生产的产量/产能。
按照产品分类,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数字机顶盒的产量、销量、产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台
■
注:为与销量口径保持可比性,该产量采用自行生产和外协加工的合计数。
近年来公司通过购置新生产线,逐步加大生产线的投入,产能相应扩大,同时,随着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公司现已具有年产800万台数字机顶盒的生产能力。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订单需要外协加工才能完成。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方式组织生产,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数字机顶盒产品产销两旺,加权平均产销率为99.98%。
2、外协委托加工情况
(1)外协委托加工的数量、金额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目前公司部分机顶盒采取委托加工形式生产。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委托加工情况如下:
■
最近三年及一期,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扩张,公司外部委托加工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也相应上升,其中2013年比例为5.97%。
(2)前五大外协厂商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前五名外协厂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在严格的筛选和监督标准下,公司的外协厂商较为集中,最近三年及一期前五大外协厂商生产额占当期外协加工总额的加权平均比例为92.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创维数字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关联方均未在上述外协加工厂商中拥有权益。
3、最近三年及一期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数字机顶盒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
注:2014年1-4月价格变动率的比较基础为2013年同类产品的均价。
公司名称 | 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年3月16日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3A02、3A03室 |
主要办公地点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3A02、3A03室 |
法定代表人 | 施驰 |
注册资本 | 2,500万元 |
税务登记证号 | 深税登字44030059302092X号 |
创维数字持股比例 | 80% |
经营范围 | 通信及互联网软件开发和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智能家电产品开发和销售;系统集成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 | 2,000 | 80 |
龙世渚 | 500 | 20 |
合计 | 2,500 | 100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 | 2,000 | 80 |
龙世渚 | 500 | 20 |
合计 | 2,500 | 100 |
项目 | 2014年1-4月/末 | 2013年度/末 | 2012年度/末 |
总资产 | 7,780,089.43 | 15,303,173.07 | 13,296,701.65 |
负债 | 4,039,170.90 | 5,792,400.36 | 2,758,424.33 |
所有者权益 | 3,740,918.53 | 9,510,772.71 | 10,538,277.32 |
营业总收入 | 2,055,009.44 | 28,073,721.62 | 3,706,348.60 |
利润总额 | -5,769,854.18 | -1,027,504.61 | -14,461,722.68 |
净利润 | -5,769,854.18 | -1,027,504.61 | -14,461,722.68 |
公司名称 | 北京创维海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7年2月2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A座国际中心A座6层603 |
主要办公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A座国际中心A座6层603 |
法定代表人 | 施驰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税务登记证号 | 京税证字110108799039482号 |
创维数字持股比例 | 51% |
经营范围 | 开发、委托加工生产数字电视前端系统、有线数字电视接收设备、地面广播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网络电视接收设备、家庭多媒体终端;从事信息系统软件开发;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销售委托加工产品。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510 | 51 |
北京信海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490 | 49 |
合计 | 1,000 | 100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 | 510 | 51 |
北京信海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490 | 49 |
合计 | 1,000 | 100 |
项目 | 2014年1-4月/末 | 2013年度/末 | 2012年度/末 | 2011年度/末 |
总资产 | 155,963,350.48 | 119,549,436.03 | 226,376,031.91 | 189,485,968.00 |
负债 | 103,552,255.87 | 67,539,349.74 | 176,821,272.19 | 129,658,262.15 |
所有者权益 | 52,411,094.61 | 52,010,086.29 | 49,554,759.72 | 59,827,705.85 |
营业总收入 | 100,851,126.76 | 89,558,164.49 | 168,958,462.82 | 776,196,255.62 |
利润总额 | 275,842.27 | 3,088,529.76 | -10,772,238.82 | 29,184,817.79 |
净利润 | 401,008.32 | 2,455,326.57 | -10,272,946.13 | 26,975,885.04 |
公司名称 | 深圳创维无线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0年11月22日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A座3A01室 |
主要办公地点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A座3A01室 |
法定代表人 | 乔木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税务登记证号 | 深税登字440300565730051号 |
创维数字持股比例 | 100%(已于2013年3月转让至创维RGB) |
经营范围 | 无线通讯终端的研发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移动电话机、数码产品、网络通讯终端的研发、生产、销售(生产分公司经营)。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 | 1,150 | 57.5 |
叶晓彬 | 400 | 20 |
李明吉 | 200 | 10 |
何永安 | 200 | 10 |
乔木 | 50 | 2.5 |
合计 | 2,000 | 100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 | 1,150 | 57.5 |
叶晓彬 | 600 | 30 |
何永安 | 200 | 10 |
乔木 | 50 | 2.5 |
合计 | 2,000 | 100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 | 2,000 | 100 |
合计 | 2,000 | 100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RGB | 2,000 | 100 |
合计 | 2,000 | 100 |
项目 | 2013年一季度/末 | 2012年度/末 | 2011年度/末 |
总资产 | 161,453,803.71 | 160,446,825.91 | 20,413,843.07 |
负债 | 193,699,071.85 | 188,951,848.67 | 25,731,157.82 |
所有者权益 | - 32,245,268.14 | -28,505,022.76 | -5,317,314.75 |
营业总收入 | 96,881,485.97 | 282,813,864.74 | 61,524,193.53 |
利润总额 | -3,493,066.60 | -23,187,708.01 | -25,300,251.47 |
净利润 | -3,493,066.60 | -23,187,708.01 | -25,300,251.47 |
公司名称 | 深圳铭店壹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 2008年3月19日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504-1 |
主要办公地点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504-1 |
法定代表人 | 施驰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税务登记证号 | 深税登字440300672962237号 |
创维数字持股比例 | 100% |
经营范围 | 数字电视数据信息业务系统、数字电视数据广播系统、数码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股东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创维数字 | 1,000 | 100 |
合计 | 1,000 | 100 |
项目 | 2014年1-4月/末 | 2013年度/末 | 2012年度/末 | 2011年度/末 |
总资产 | 484,503.91 | 519,714.45 | 958,729.96 | 3,392,837.52 |
负债 | 2,944,961.90 | 2,978,155.88 | 3,033,948.65 | 3,946,759.72 |
所有者权益 | -2,460,457.99 | -2,458,441.43 | -2,075,218.69 | 553,922.20 |
营业总收入 | 7,820.51 | 168,779.47 | 2,126,709.69 | 5,581,394.60 |
利润总额 | -2,016.56 | -383,222.74 | -1,521,296.49 | -4,055,566.44 |
净利润 | -2,016.56 | -383,222.74 | -1,521,296.49 | -4,055,566.44 |
资产类别 | 原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价值 | 成新率 |
运输工具 | 2,865,648.00 | 1,925,270.39 | 940,377.61 | 32.82% |
机器设备 | 52,273,918.71 | 36,764,412.67 | 15,509,506.04 | 29.67% |
办公及电子设备 | 12,118,437.12 | 4,998,100.35 | 7,120,336.77 | 58.76% |
其他设备 | 25,931,707.41 | 12,933,074.18 | 12,998,633.23 | 50.13% |
合计 | 93,189,711.24 | 56,620,857.59 | 36,568,853.65 | 39.24% |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租赁标的 | 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租赁用途 |
1 | 创维数字 | 创维RGB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701、702、706室 | 1,219.90 | 2008年9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办公 |
2 | 创维数字 | 创维RGB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14层 | 1,627.29 | 2008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办公 |
3 | 微普特 | 创维RGB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3A02、3A03室 | 1,369.18 | 2013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办公 |
4 | 铭店壹佰 | 创维RGB | 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8号创维大厦A座A504-1室 | 254.55 | 2013年1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办公 |
5 | 创维数字 | 创维RGB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A705 | 414.06 | 2008年7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办公 |
6 | 创维数字 | 创维RGB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科技园包装厂二楼部分区域 | 917.94 | 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 仓库 |
7 | 创维数字 | 创维平面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一号路创维科技工业园综合大楼一层(102)、二层、三层(302)厂房 | 9,714.82 | 2008年3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生产厂房 |
8 | 创维数字 | 创维平面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一号路创维科技工业园综合大楼四楼403、402厂房 | 3,113.68 | 2009年3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生产厂房 |
9 | 创维数字 | 创维平面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一号路创维科技工业园综合大楼三、四、五层 | 9,245.2 | 201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生产厂房 |
10 | 创维数字 | 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017号29号厂房北座第三层厂房 | 1,573.45 | 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 | 办公 |
11 | 创维数字北京分公司 | 北京天作盛唐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写字楼1号楼A座第六层05室、第八层06室、第十五层01-03室 | 650 | 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0日 | 办公 |
12 | 创维海通 | 北京天作盛唐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写字楼1号楼A座第六层01、02、03、07、08室 | 368.89 | 2013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0日 | 办公 |
13 | 创维软件 | 创维RGB | 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A703、704室 | 811.9 | 2008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办公 |
14 | 创维软件 | 创维RGB | 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201室 | 1,011.03 | 2012年10年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办公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 面积
(平方米) | 地类
(用途) | 取得方式 | 批准使用
期限 |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深房地字第5000330778号 | 20,392.85 | 工业用地 | 挂牌交易 | 2007.06.30-2057.06.29 |
证照名称 | 编号 | 产品类型 | 颁发机构 | 有效期 |
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 GPT201210 | 高频头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至2016年1月17日 |
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 JSJ201021 | 卫星电视接收机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至2014年12月22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20708547 | 卫星直播系统一体化下变频器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8月6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20307953 | 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4月22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20308743 | 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9月12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310235 | 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年8月18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309159 | 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年1月10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20308208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6月18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309338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年2月25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310234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年8月18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044130310975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月12月26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309158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年1月10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20309019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12月4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20309020 | 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12月4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20309018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12月4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309780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年5月26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710168 | 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加密标清定位型)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4年8月5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310233 | 高清数字有线电视接收机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6年8月18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710403 | 卫星直播综合接收解码器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4年9月8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44130710444 | 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4年9月12日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KK09-008-00278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至2017年11月19日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KK09-002-00268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至2017年10月21日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KK09-005-00026 |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至2017年8月19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044140711344 | 卫星直播系统综合接收解码器(多语言标清卫星地面双模型)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5年4月21日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 044140311347 | 高清晰度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至2017年4月21日 |
项目 | 2014年4月30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3,261,409,131.45 | 3,370,588,246.77 | 3,034,210,713.47 | 2,536,982,545.96 |
负债 | 1,524,560,560.74 | 1,727,164,177.19 | 1,767,719,560.10 | 1,504,263,259.92 |
所有者权益 | 1,736,848,570.71 | 1,643,424,069.58 | 1,266,491,153.37 | 1,032,719,286.0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710,418,950.64 | 1,616,036,972.75 | 1,240,101,665.64 | 1,005,663,568.94 |
项目 | 2014年1月-4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890,030,319.89 | 3,602,073,637.59 | 3,408,159,898.91 | 2,962,285,222.80 |
利润总额 | 107,711,722.85 | 388,752,909.12 | 325,144,728.86 | 310,202,291.15 |
净利润 | 93,807,904.15 | 366,740,409.30 | 288,189,732.38 | 269,418,379.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94,765,380.91 | 365,742,800.20 | 303,983,381.68 | 266,952,802.5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86,458,847.50 | 317,467,835.79 | 277,798,546.66 | 265,252,412.8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7,705,136.19 | 316,820,086.69 | 293,462,446.43 | 262,787,241.75 |
项目 | 2014年1月-4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5,600,571.18 | 193,775,827.05 | 514,153,498.04 | -107,248,201.3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6,856,487.71 | -165,619,958.36 | -85,407,962.67 | -49,933,492.06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 | -250,461,589.50 | 140,295,897.55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施驰 | 董事、总经理 | 600.00 | 5.0000 |
张知 | 董事、副总经理 | 72.00 | 0.6000 |
常宝成 | 副总经理 | 60.00 | 0.5000 |
王晓晖 | 副总经理 | 57.60 | 0.4800 |
薛亮 | 副总经理 | 52.80 | 0.4400 |
赫旋 | 副总经理 | 45.60 | 0.3800 |
陈飞 | 监事 | 3.00 | 0.0250 |
合计 | 891 | 7.4250 |
时间 | 2011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人数 | 2,115人 | 2,242人 | 2,393人 |
专业构成 | 人数(位) | 占比 |
采购 | 126 | 5.3% |
生产人员 | 1,159 | 48.4% |
营销人员 | 247 | 10.3% |
研发人员 | 640 | 26.7% |
后台支持人员 | 123 | 4.1% |
管理人员 | 98 | 4.1% |
合计 | 2,393 | 100% |
学历 | 人数(位) | 占比 |
博士 | 7 | 0.3% |
硕士 | 106 | 4.4% |
本科 | 735 | 30.7% |
大专 | 302 | 12.6% |
大专以下 | 1,243 | 51.9% |
合计 | 2630 | 100% |
年龄阶段(岁) | 人数(位) | 占比 |
30岁以下 | 1,761 | 73.6% |
31-40 | 552 | 23.1% |
41-50 | 67 | 2.8% |
50岁以上 | 13 | 0.5% |
合计 | 2,393 | 100% |
年龄阶段(岁) | 2011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员工人数(位) | 2,115 | 2,242 | 2,393 |
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位) | 2,016 | 2,143 | 2,286 |
全年缴费金额(万元) | 1,827.24 | 2,361.24 | 3,282.58 |
年龄阶段(岁) | 2011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员工人数(人) | 2,115 | 2,242 | 2,393 |
缴纳公积金人数(人) | 1,925 | 2,047 | 2,184 |
全年缴费金额(万元) | 1,094.55 | 1,166.50 | 1,390.02 |
序号 | 产品类型 | 主要市场 | 适用范围 |
1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中国、东南亚、印度、欧洲、北美、南美 | 适用于有线电视网覆盖的地区 |
2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北美、南美、欧洲、中东、北非、中国、印度 | 适用于有线电视网不发达、覆盖面积广阔的地区,包括中东、东南亚、北非和中国的农村市场 |
3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印度 | 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及卫星电视网络不发达的区域接收本地电视台的节目,还可以用于巴士、出租车、私家车等交通工具在移动过程中接收数字电视节目 |
4 | IPTV机顶盒 | 北美、中国、东南亚、欧洲 | 适用于国内外宽带电信运营商覆盖的区域 |
5 | 智能网络机顶盒 | 目前北美、欧洲、中国等地区均有少量生产销售 | 开放式互联网的传输通道 |
序号 | 产品类型 | 主要功能 |
1 | 基本型机顶盒 | 数字信号的接收和转换 |
2 | 增强型机顶盒 | 除数字信号的接收和转换外,还具备录制、回看、视频点播、游戏、卡拉OK、电视银行、股票交易等增值业务功能 |
3 | 智能型机顶盒 | 基于安卓等智能化系统,可以满足用户个性化应用需求,具备软硬件扩展功能 |
年份 | 产能注1 | 产量 | 产能利用率(%)注2 |
自行生产 | 外协加工 | 合计 |
2014年1-4月 | 250 | 200.83 | 290.36 | 491.19 | 80.34% |
2013年度 | 750 | 726.96 | 1,345.70 | 2,072.66 | 96.93% |
2012年度 | 700 | 666.10 | 1,049.59 | 1,715.69 | 95.16% |
2011年度 | 650 | 586.21 | 686.01 | 1,272.22 | 90.19% |
年份 | 产品类别 | 产量注1 | 销量 | 产销率(%) |
2014年1-4月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234.79 | 255.32 | 108.74%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111.37 | 105.03 | 94.31%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55.76 | 30.75 | 55.15% |
IPTV机顶盒 | 13.45 | 15.21 | 113.09% |
网络智能机顶盒 | 69.8 | 62.83 | 91.27% |
合计 | 485.17 | 469.14 | 96.70% |
2013年度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1263.14 | 1278.76 | 101.24%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552.23 | 566.87 | 102.65%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98.07 | 119.97 | 122.33% |
IPTV机顶盒 | 66.07 | 59.31 | 89.77% |
网络智能机顶盒 | 92.05 | 104.16 | 113.16% |
合计 | 2,072.66 | 2,130.08 | 102.77% |
2012年度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978.32 | 946.96 | 96.79%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508 | 515.88 | 101.55%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191.12 | 184.65 | 96.61% |
IPTV机顶盒 | 38.19 | 33.96 | 88.92% |
网络智能机顶盒 | 0.06 | 0.02 | 33.33% |
合计 | 1,715.69 | 1,681.47 | 98.00% |
2011年度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845.29 | 828.85 | 98.05%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353.41 | 346.6 | 98.07%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73.45 | 66.45 | 90.46% |
IPTV机顶盒 | 0.07 | - | - |
合计 | 1,272.22 | 1,263.85 | 99.34% |
年份 | 加工方式 | 加工数量
(万台) | 加工费用
(万元) | 委托加工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2014年1-4月 | 整机加工 | 290.36 | 3,593.57 | 5.12% |
2013年度 | 整机加工 | 1,345.70 | 16,303.63 | 5.97% |
2012年度 | 整机加工 | 1,049.59 | 13,967.43 | 5.33% |
2011年度 | 整机加工 | 686.01 | 9,166.34 | 3.86% |
期间 | 外协加工厂商 | 加工费用 | 占当期外协加工总额的比例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2014年1-4月 | 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660.69 | 46.21% | 2.37% |
华志宝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814.49 | 22.67% | 1.16% |
万骏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544.79 | 15.16% | 0.78% |
东莞市长田电子有限公司 | 218.39 | 6.08% | 0.31% |
深圳兆能电子有限公司 | 209.67 | 5.83% | 0.30% |
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 | 3,448.03 | 95.95% | 4.92% |
2013年 | 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756.48 | 35.31% | 2.11% |
华志宝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4,443.51 | 27.25% | 1.63% |
深圳兆能电子有限公司 | 1,546.89 | 9.49% | 0.57% |
万骏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1,478.36 | 9.07% | 0.54% |
深圳智英电子有限公司 | 945.79 | 5.80% | 0.35% |
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 | 14,171.02 | 86.92% | 5.20% |
2012年度 | 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163.99 | 36.97% | 1.97% |
华志宝德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3,266.29 | 23.39% | 1.25% |
深圳兆能电子有限公司 | 2,011.03 | 14.40% | 0.77% |
东莞首利科技有限公司 | 1,926.08 | 13.79% | 0.73% |
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27 | 5.92% | 0.32% |
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 | 13,194.39 | 94.47% | 5.04% |
2011年度 | 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859.07 | 31.19% | 1.20% |
华志宝德福科技(深圳)有 | 2,071.67 | 22.60% | 0.87% |
深圳兆能电子有限公司 | 2,024.17 | 22.08% | 0.85% |
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726.54 | 18.84% | 0.73% |
深圳市拓普斯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15.54 | 2.35% | 0.09% |
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 | 8,896.99 | 97.06% | 3.75% |
年份 | 产品类别 | 均价 | 价格变动率 | 产品毛利率 |
2014年1-4月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202.63 | 27.19% | 24.60%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144.59 | -15.95% | 13.76%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112.64 | -6.90% | 21.32% |
IPTV机顶盒 | 157.33 | 3.11% | 25.10% |
智能网络机顶盒 | 226.34 | 2.75% | 17.53% |
平均 | 185.44 | 13.54% | 21.44% |
2013年度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159.30 | -15.56% | 28.43%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172.02 | -5.24% | 19.42%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120.98 | -10.69% | 20.08% |
IPTV机顶盒 | 152.58 | -5.01% | 15.36% |
智能网络机顶盒 | 220.28 | - | 19.26% |
平均 | 163.33 | -9.29% | 24.61% |
2012年度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188.66 | -28.77% | 28.22%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181.54 | 18.34% | 20.70%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135.47 | -11.26% | 18.65% |
IPTV机顶盒 | 160.63 | - | 12.69% |
平均 | 180.06 | -19.54% | 24.83% |
2011年度 | 有线数字机顶盒 | 264.87 | - | 22.75% |
卫星数字机顶盒 | 153.4 | - | 12.23% |
地面数字机顶盒 | 152.66 | - | 15.48% |
平均 | 223.80 | - | 20.51% |
(下转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