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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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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编号:2014—035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7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

 3、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91号),非公开发行新股合计不超过16,500万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0,000万元。截至2014年7月2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入的出资款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2,818万元后,余额人民币107,182万元全部到账。按发行计划,此次募集资金中有2.4亿元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中2.4亿元“偿还银行贷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沈阳市万泉支行总额2.5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由本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拟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4-036《?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变更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法的议案》

 2013年中,公司适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启动了一系列变革调整项目,对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子、孙公司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实施集团化财务管控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内著名软件公司金蝶K3/CLOUD(一款基于云平台的ERP软件)产品的实施情况,为更好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拟将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法进行变更。

 一、本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变更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法。

 2.变更原因:考虑到公司在母子公司架构基础上在若干公司中采用同一法人下设立多个事业部进行细化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为便于财务核算和考核管理,将公司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变更为加权平均法(原材料、自制半成品领用和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不变)。

 3.变更日期: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4.变更前的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

 5.变更后的库存商品发出计价方法:加权平均法。

 6.本次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为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本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定义;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3.增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可比性,并有利于公司进一步细化内部核算和管理。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存货品种繁多,核算相对复杂等因素,应用追溯调整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故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影响对公司已披露定期报告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也不改变盈亏性质。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公司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拟聘任路永强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路永强:男,1964年11月出生,农工民主党党员,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职称。1986年7月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1986年7月-2002年8月 东北制药总厂研究所职员、二分厂设备助理、设备处工程专员;2002年8月-2006年11月东北制药总厂设备处副处长、副处长(正处级)、设计院第二院长 (正处级);2006年11月-2009年6月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指挥部装备部部长、搬迁指挥部工程部部长;2009年6月-2013年10月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指挥部工程部部长(比照副总工程师待遇);2013年10月-2014年6月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指挥部副总指挥兼搬迁指挥部工程部部长、工程项目部部长;2014年6月至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搬迁指挥部副总指挥、搬迁指挥部工程部部长、工程项目部部长。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编号:2014-03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91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向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名特定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0,845,070股, 发行价格为7.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099,999,996.70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29,31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70,689,996.7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7月2日到账,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14年7月2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210800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均简称“相关银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001400008052527027,截止2014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112,499,996.7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黄连素及中间体胡椒环建设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1111201018150086177,截止2014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24,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36510102000005384,截止2014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60,503.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卡前列甲酯建设工程、磷霉素系列产品建设工程、左卡尼汀系列产品建设工程、FDA认证及新版GMP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06466197767,截止2014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11,42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金刚烷胺/硫糖铝建设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伟、徐可任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相关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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