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8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25版)

(1)福日电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同意信息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福日电子的股份;

(2)福建省国资委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列约定的任何一项生效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生效。如非因一方或其他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合同所支付之费用,且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协议各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行使和履行完毕,视为本合同最终履行完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方可解除。

7、违约责任及补救

(1)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因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福日电子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注入资产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二)《盈利预测补偿合同》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

丙方: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州明、张凯师、贝风雨、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同由上述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

2、盈利预测

乙方各方与信息集团承诺:在下述业绩承诺期间,中诺通讯的业绩应达到如下指标:

(1)2014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8,000万元;

(2)2015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0,000万元;

(3)2016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2,000万元。

3、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及补偿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注入资产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数(以甲方指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注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的盈利预测数,则由乙方和信息集团按照以下补偿顺序依据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补偿方式,补偿该等差额:

(1)补偿义务发生时,首先由乙方作为第一顺序补偿责任人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乙方各方股份补偿责任分担比例为:乙方各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乙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总数。

(2)当乙方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的全部股份根据本条第(1)项的约定进行补偿之后,标的公司仍然未获得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足额股份补偿的,由信息集团作为第二顺序补偿责任人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补足差额部分。

(3)当乙方和信息集团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的全部股份根据本条第(1)项和第(2)项的约定进行补偿之后,标的公司仍然未获得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足额股份补偿的,差额部分再由乙方作为第三顺序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进行补偿。乙方各方现金补偿责任分担比例为:乙方各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乙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总数。

为避免疑义,各方在此确认,乙方和信息集团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补偿义务,丙方(信息集团除外)不承担补偿义务,乙方、信息集团和福日电子均不得向丙方(信息集团除外)提出补偿或追索要求。

4、补偿方式

(1)若注入资产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则乙方、信息集团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确定当年应回售的股份数,并将其持有的该等股份划转至福日电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锁定专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① 回售股份数量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公司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的总和×福日电子本次为购买注入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前述净利润数均指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② 甲方、乙方、信息集团同意在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注入资产作价(人民币80000万元)>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8.29元/股,下同)】÷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注入资产所发行股份总数”,则乙方、信息集团将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补偿顺序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③ 本次为购买标的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乙方、丙方合计认购福日电子的股份数量96,501,809股。如果承诺期内福日电子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为购买注入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将依照送配转增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

④ 乙方、信息集团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乙方、信息集团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为限(如承诺期内福日电子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乙方、信息集团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上限将依照送配转增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

(2)福日电子在盈利补偿承诺期限内,每年应就上述被锁定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乙方、丙方将回避表决。若该等事宜获股东大会通过且获必要的批准,福日电子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锁定专户中存放的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

(3)若上述被锁定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未经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必要的批准,则福日电子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批准后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集团,乙方或信息集团将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并将相关被锁定的股份赠送给福日电子其他股东(以福日电子股东大会股份登记日或董事会确定的股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乙方、丙方除外),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份登记日福日电子的总股本(扣除乙方、丙方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4)若出现乙方应对福日电子进行现金补偿情形时:

① 乙方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确定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并将该等现金划转至福日电子董事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 应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当年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格;

③ 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时,乙方应另行补偿的现金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价格+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

④ 乙方需补偿的现金以18,638.96万元为限。

5、补偿数额的调整

各方同意,福日电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实际盈利数低于盈利预测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本合同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第二条约定的补偿数额予以调整:发生签署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上述自然灾害或社会性事件导致中诺通讯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各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乙方和信息集团的补偿责任。

6、生效条件

(1)本合同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自协议各方签字签章之日起成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生效时本合同同时生效。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本合同解除、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2014年6月25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完成。

2014年7月18日,信息集团就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福建省国资委预审核程序。

2014年7月21日,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和富海二号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作出决议,批准了与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4年7月24日,信息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了与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4年7月31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同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和《盈利预测补偿合同》。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福建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信息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福日电子的股份;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重组方案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福日电子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人王清云和王州明将合计持有福日电子本次发行后(配套融资前)6.74%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暂无其他特别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福日电子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签字:王 清 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签字:王 州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股票代码6002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清云、王州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1、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与人民路交汇处恒江大厦五层503、505号;

2、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银泉花园3栋90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王州明:

股票种类: 普通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王州明:

股票种类: 普通股 持股数量: 8,657,079股 持股比例:2.2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备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福建省国资委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签字:王 清 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自然人)签字:王 州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福日电子
股票代码6002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通讯地址
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1室

一致行动人通讯地址
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2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二零一四年七月

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交易中福日电子拟通过发行股份向中诺通讯全体股东购买中诺通讯100%股权,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集团直接持有福日电子3,377.5634万股,占福日电子本次发行后(配套融资前)总股本的8.88%,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福建省国资委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福日电子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福日集团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系福日电子之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集团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福日集团100%股权,系福日电子之间接控股股东
福建省国资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福日电子之实际控制人
交易对方中诺通讯的全体股东,包括信息集团、王清云(自然人)、霍保庄(自然人)、陆军(自然人)、康晓岩(自然人)、史锋(自然人)、郑金鉴(自然人)、马兹斌(自然人)、陈吉利(自然人)、张国林(自然人)、石利笋(自然人)、王州明(自然人)、张凯师(自然人)、贝风雨(自然人)、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富海二号等17方
王清云等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王州明、张凯师和贝风雨等13名自然人股东
中诺通讯、标的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及公司形式变更前的深圳市中诺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皖江物流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中诺通讯之股东
东方富海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中诺通讯之股东
富海二号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中诺通讯之股东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中诺通讯1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福日电子向信息集团等17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中诺通讯100%股权的交易行为
中企华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报告书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评估值基准日为实施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选定的评估基准日,即2014年3月31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福日电子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
《盈利预测补偿合同》福日电子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合同》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集团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子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捷明
注册资本158,871.8500万元
实收资本158,871.8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7日
经营期限2000年9月7日-2050年9月7日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1室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1室
经营范围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产权(股权)经营;对网络产品、软件与电子信息服务、通信、广播电视视听、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应用、电子基础原料和元器件、家用电器、光学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机械加工及专用设备、交通电子等产品及电子行业以外产品的投资、控股、参股。对房地产、物业、酒店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注册号350000100015953
组织机构代码71739761-5
税务登记证号码闽国地税字350102717397615号
主要股东福建省国资委100%持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捷明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福州
钟军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福州
高峰董事、党委副书记、总法律顾问中国福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超过5%的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市地点股票代码持股比例是否控股
星网锐捷深圳交易所00239628.22%
实达集团上海交易所6007347.36%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集团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福日集团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捷明
注册资本10,096.35万元
实收资本10,096.35万元
成立日期1992年7月20日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2室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2室
经营范围组织集团成员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集团成员企业生产产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五金、交电,百货的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注册号350000100029811
组织机构代码15814721-3
税务登记证号码闽国地税字350103158147213
主要股东信息集团100%持股

(二)一致行动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刘捷明董事长中国福州
邹金仁董事、总经理中国福州
高峰董事中国福州

(三)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福日电子之外,福日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集团持有福日集团100%股权,为福日集团的控股股东,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交易前,信息集团通过福日集团间接持有福日电子股份9,322.41万股,持股比例为32.85%;本次交易后,信息集团直接持有福日电子股份3,377.56万股,持股比例为8.88%,仍通过福日集团间接持有福日电子股份9,322.41万股,持股比例为24.51%,合计持有福日电子股份12,699.97万股,持股比例为33.39%。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福日电子重大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其在福日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由于福日电子重大资产重组中向中诺通讯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引起的。福日电子通过发行股份向中诺通讯全体股东购买中诺通讯100%股权,其中包括信息集团持有的35.0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集团将直接持有福日电子3,377.5634万股,占福日电子本次发行后(配套融资前)总股本的8.88%。

本次交易系福日电子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福日电子将以本次重组为契机,快速切入世界知名通信企业的手机设计、合约制造服务领域,推动智能手机业务的延伸和整合,以手机为主的智慧通讯产业将得到拓展,并有望成为公司未来盈利的重要增长点。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未来股份增持计划

2013年9月12日,福日电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控股股东福日集团计划自2013年9月12日起,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资本市场情况,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100万股,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除实施上述增持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其他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或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福日电子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福日集团持有福日电子股份的32.8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集团通过持有福日集团100%股权间接控股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88%股权,通过福日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4.51%股权,合计持有福日电子33.40%股权,本次交易将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股东名称发行前购买资产后

(配套融资前)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福日集团9,322.410032.85%9,322.410024.51%
信息集团--3,377.56348.88%
王清云及王州明--2,564.28886.74%
其他股东19,055.483667.15%22,763.812459.86%
合计28,377.8936100.00%38,028.0745100.00%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福日电子通过发行股份向中诺通讯全体股东购买中诺通讯100%股权,交易对方为中诺通讯的全体股东,即信息集团、王清云(自然人)、霍保庄(自然人)、陆军(自然人)、康晓岩(自然人)、史锋(自然人)、郑金鉴(自然人)、马兹斌(自然人)、陈吉利(自然人)、张国林(自然人)、石利笋(自然人)、王州明(自然人)、张凯师(自然人)、贝风雨(自然人)、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富海二号等17方。

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为80,000万元;同时福日电子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 名(含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中诺通讯 100%股权。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3月31日。中企华评估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253号《评估报告》,并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备案编号:评备(2014)33号)。

评估报告对本次标的资产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评估结论。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的评估值及溢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净资产账面值评估值增减值增值率
中诺通讯100%股权34,194.4381,373.6647,179.23137.97%

注:净资产账面值取值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数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达成一致,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确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80,000万元。

(三)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及发行数量

1、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即8.29元人民币/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部分

本次发行股份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7.47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2、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

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为80,000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96,501,809股,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具体数量如下:

序号名称/姓名支付股份(股)
1信息集团33,775,634
2王清云16,985,808
3霍保庄11,580,104
4陆军3,711,620
5康晓岩2,244,932
6史锋1,171,106
7郑金鉴847,093
8马兹斌1,270,640
9陈吉利686,908
10张国林1,270,640
11石利笋473,652
12王州明8,657,079
13张凯师2,077,699
14贝风雨3,091,815
15皖江物流4,589,049
16东方富海2,766,260
17富海二号1,301,770
合计96,501,809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福日电子如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亦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2)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部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的金额不超过20,297.00万元,未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按照不低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7.47元/股计算,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717.1352万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福日电子如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

根据《重组办法》规定,为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对方分别出具了关于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如下:

序号名称/姓名锁定期
1信息集团发行之日起36个月
2王清云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3霍保庄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4陆军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5康晓岩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6史锋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7郑金鉴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8马兹斌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9陈吉利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10张国林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11石利笋发行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75%
12王州明发行之日起12个月
13张凯师发行之日起12个月
14贝风雨发行之日起36个月
15皖江物流发行之日起12个月
16东方富海发行之日起12个月
17富海二号发行之日起12个月

(2)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部分

本次配套融资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本次交易主要合同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王州明、张凯师、贝风雨

丁方: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同由上述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1,373.66万元;各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对象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入资产认购福日电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注入资产价格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为80,000万元。福日电子将全部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为对价向发行对象进行支付。

3、股份发行条款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即信息集团、王清云等、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富海二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3)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据此,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与发行对象之间的协商,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8.29元/股。

发行数量按照以下方式为基础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注入资产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据此,福日电子发行股份总数为9,650.1809万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福日电子如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亦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其中,福日电子将向信息集团发行3,377.5634万股股份,用于购买信息集团持有的中诺通讯35%的股权;将向王清云等发行5,406.9096万股股份,用于购买王清云等持有的中诺通讯56.0291%的股权;将向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富海二号发行865.7079万股股份,用于购买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富海二号持有的中诺通讯8.9709%的股权。福日电子应向乙方、丙方、丁方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名称/姓名支付股份(股)
1信息集团33,775,634
2王清云16,985,808
3霍保庄11,580,104
4陆军3,711,620
5康晓岩2,244,932
6史锋1,171,106
7郑金鉴847,093
8马兹斌1,270,640
9陈吉利686,908
10张国林1,270,640
11石利笋473,652
12王州明8,657,079
13张凯师2,077,699
14贝风雨3,091,815
15皖江物流4,589,049
16东方富海2,766,260
17富海二号1,301,770
合计96,501,809

(4)锁定期

信息集团、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贝风雨分别而非共同地承诺,在其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登记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也不由福日电子回购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同时,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承诺,自上述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其因本次认购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福日电子的股份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其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其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75%。

王州明、张凯师、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富海二号分别而非共同地承诺:在其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登记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也不由福日电子回购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

4、损益归属及业绩承诺

(1)各方同意,在交割前,丙方(贝风雨除外)发行对象应对注入资产的完整、毁损或者灭失承担责任。在交割后,注入资产的风险由福日电子承担。

(2)各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如果标的公司产生盈利,则该盈利归属于福日电子所有;如果标的公司发生亏损,则由丙方(贝风雨除外)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

(3)截至股份登记日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福日电子新老股东共享/共担。

(4)各方同意另行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合同》约定盈利预测数、业绩承诺期间、业绩承诺金额及具体补偿方式等。

5、注入资产过户相关事宜

(1)合同生效后,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发行对象应依据法律规定将注入资产过户至福日电子名下,同时协助完成中诺通讯的工商变更登记。

(2)合同生效后,发行对象应向福日电子递交与注入资产有关的全部合同、文件及资料,并协助办理与注入资产有关的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

(3)如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在上述期限不能完成相关变更登记的,经各方同意可以相应顺延。

(4)在上市公司完成验资手续之后,福日电子应负责完成本次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有关手续,并依据交易所的规则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同时发行对象应提供必要协助。

6、协议生效条件

自各方签署本合同,且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本合同即应生效:

(1)福日电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同意信息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福日电子的股份;

(2)福建省国资委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列约定的任何一项生效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生效。如非因一方或其他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合同所支付之费用,且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协议各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行使和履行完毕,视为本合同最终履行完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方可解除。

7、违约责任及补救

(1)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因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福日电子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注入资产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二)《盈利预测补偿合同》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

丙方: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州明、张凯师、贝风雨、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协议由上述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

2、盈利预测

乙方各方与信息集团承诺:在下述业绩承诺期间,中诺通讯的业绩应达到如下指标:

(1)2014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8,000万元;

(2)2015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0,000万元;

(3)2016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2,000万元。

3、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及补偿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注入资产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数(以甲方指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注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的盈利预测数,则由乙方和信息集团按照以下补偿顺序依据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补偿方式,补偿该等差额:

(1)补偿义务发生时,首先由乙方作为第一顺序补偿责任人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乙方各方股份补偿责任分担比例为:乙方各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乙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总数。

(2)当乙方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的全部股份根据本条第(1)项的约定进行补偿之后,标的公司仍然未获得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足额股份补偿的,由信息集团作为第二顺序补偿责任人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补足差额部分。

(3)当乙方和信息集团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的全部股份根据本条第(1)项和第(2)项的约定进行补偿之后,标的公司仍然未获得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足额股份补偿的,差额部分再由乙方作为第三顺序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进行补偿。乙方各方现金补偿责任分担比例为:乙方各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乙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总数。

为避免疑义,各方在此确认,乙方和信息集团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补偿义务,丙方(信息集团除外)不承担补偿义务,乙方、信息集团和福日电子均不得向丙方(信息集团除外)提出补偿或追索要求。

4、补偿方式

(1)若注入资产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则乙方、信息集团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确定当年应回售的股份数,并将其持有的该等股份划转至福日电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锁定专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① 回售股份数量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公司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的总和×福日电子本次为购买注入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前述净利润数均指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② 甲方、乙方、信息集团同意在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注入资产作价(人民币80000万元)>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8.29元/股,下同)】÷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注入资产所发行股份总数”,则乙方、信息集团将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补偿顺序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③ 本次为购买标的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乙方、丙方合计认购福日电子的股份数量96,501,809股。如果承诺期内福日电子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为购买注入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将依照送配转增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

④ 乙方、信息集团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乙方、信息集团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为限(如承诺期内福日电子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乙方、信息集团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上限将依照送配转增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

(2)福日电子在盈利补偿承诺期限内,每年应就上述被锁定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乙方、丙方将回避表决。若该等事宜获股东大会通过且获必要的批准,福日电子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上述锁定专户中存放的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

(3)若上述被锁定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未经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获必要的批准,则福日电子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要的批准后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集团,乙方或信息集团将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尽快取得所需要的批准并将相关被锁定的股份赠送给福日电子其他股东(以福日电子股东大会股份登记日或董事会确定的股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乙方、丙方除外),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份登记日福日电子的总股本(扣除乙方、丙方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4)若出现乙方应对福日电子进行现金补偿情形时:

① 乙方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确定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并将该等现金划转至福日电子董事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 应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当年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格;

③ 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时,乙方应另行补偿的现金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价格+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

④ 乙方需补偿的现金以18,638.96万元为限。

5、补偿数额的调整

各方同意,福日电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未来实际盈利数低于盈利预测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本合同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第二条约定的补偿数额予以调整:发生签署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上述自然灾害或社会性事件导致中诺通讯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各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乙方和信息集团的补偿责任。

6、生效条件

(1)本合同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自协议各方签字签章之日起成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生效时本合同同时生效。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本合同解除、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2014年6月25日,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福建省国资委备案完成。

2014年7月18日,信息集团就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福建省国资委预审核程序。

2014年7月21日,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和富海二号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作出决议,批准了与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4年7月24日,信息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批准了与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4年7月31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同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同》和《盈利预测补偿合同》。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福建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信息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福日电子的股份;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重组方案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2014年3月27日披露的《福日电子2013年年度报告》之第十节“ 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88%股权,通过福日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4.51%股权,合计持有福日电子本次发行后(配套融资前)33.40%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暂无其他特别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福日电子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捷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捷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盖公章);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股票代码6002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1、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1、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1室

2、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闽通大厦11层02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备注:福日电子控股股东为福日集团,信息集团持有福日集团100%股权,是福日电子的间接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福日集团:

股票种类: 普通股 持股数量: 9,322.41万股 持股比例: 32.8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福日集团:

股票种类: 普通股 持股数量: 9,322.41万股 持股比例: 24.5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备注:福日集团计划自2013年9月12日起,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100万股,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备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福建省国资委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捷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福建福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捷 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