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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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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600285 编号:临2014-030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就公司与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裕投资”)、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富融源”)、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高投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3年9月18日,因京裕投资未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认股款,构成违约,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京裕投资及其普通合伙人京富融源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京裕投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7,820,000.16 元;(2)判令被告京富融源对被告京裕投资违约金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2、2013年 9 月 18 日,因银高投资未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认股款,构成违约,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高投资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银高投资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07,200.03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详见2013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京裕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0.00元,被告京富融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20.00元,由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6,420.00元,被告京裕投资和京富融源承担72,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银高投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07,200.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50.00元,由被告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故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如上诉或有其它进展,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

 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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