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15:00—2014年7月25日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7月24日15:00至2014年7月25日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关锡友董事长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 254,286,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15 名,代表股份 95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432,389股,反对795,000股,弃权5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1,700 股,反对795,000股,弃权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4%。
2. 审议通过《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432,389股,反对795,000股,弃权59,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1,700 股,反对795,000股,弃权5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4%。
3. 审议通过《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432,389股,反对787,600,弃权6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1,700 股,反对787,600股,弃权66,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4%。
4. 审议通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432,389股,反对123,500股,弃权730,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6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1,700 股,反对123,500股,弃权730,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4%。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关锡友先生、刘鹤群先生、车欣嘉先生、夏长涛先生、王鹤先生、王淑力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选举关锡友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2选举刘鹤群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3选举车欣嘉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4选举夏长涛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5选举王鹤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432,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7%。
5.6选举王淑力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方红星先生、林木西先生、李卓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方红星先生与林木西先生任期至2016年5月16日届满,李卓女士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1选举方红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2选举林木西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3选举李卓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3,381,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
7.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李文华先生、刘云霞女士、张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杨文辉先生、陈新海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1关于选举李文华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81,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5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4%。
7.2关于选举刘云霞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3关于选举张昆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330,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刘畔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4年7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6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决议公告与第6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