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星期五)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公司股份计246,067,212股,占公司总股本757,104,768股的32.50%。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3,898,8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份合计249,966,0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2%。董事长纪晓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人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247,067,876票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98.84%,2,898,178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理财产品投资额度的议案》。
现场表决票246,067,212股,同意票246,067,21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8.44%;网络表决票共计3,898,842股,其中,同意1,000,6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40%;反对2,898,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6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反对2,898,17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孟良勤、尤英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董事、高管签署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