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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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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4-03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6月2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2013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70元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4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56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3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30日(T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7月31日(T+1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7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3、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办法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2014年6月30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imc.com)发布的公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付2013年末期股息的公告》。

 五、 其它事项说明

 1、A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的,请于2014年8月31日前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如果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请最晚于2014年8月31日前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认定文件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六、 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研发中心(邮编:518067)

 联系人:王心九、宾蓓

 联系电话:0755-26802706

 联系传真:0755-26813950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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