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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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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2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10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87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24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17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438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762万股,2011年4月1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510万股。

 2、2012年4月9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51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6月1日。权益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7,020万股。

 3、2013年2月22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0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3月11日。权益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4,040万股。

 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71号文的核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份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51,550,700股A股股票。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领取了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34,04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9,195.07万元人民币。公司总股本由34,040万股增加至39,195.07万股。

 5、截止本申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9,195.07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4,755.07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3.16%。

 6、公司股东彭仪、俞乐、施水和、张达、黄小峰、虞志春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2012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人员股票于2012年4月12日上市流通。2012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公告》,上述股东承诺将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自愿追加锁定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2013年9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公告》,上述股东承诺将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自愿追加锁定期,自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4月12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2013年9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公告》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卫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未提交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的申请。

 (2)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张伯平、熊金峰、黄晓祖以及黄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自然人股东施卫东、彭仪、俞乐、施水和、张达、周卫忠、张伯平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4)本公司股东安徽省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

 (5)2012年7月12日公司股东彭仪、俞乐、施水和、张达、黄小峰、虞志春分别承诺: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2013年7月10日限售期届满后,若上述股东仍出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6)2013年9月2日公司股东彭仪、俞乐、施水和、张达、黄小峰、虞志春分别承诺:自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4月12日,在此期间,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2014年4月12日限售期届满后,若上述股东仍出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1名,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21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87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7月24日,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名单与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2013年9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追加锁定承诺的公告》中的信息一致。

 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卫东先生未提交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的申请。

 说明:

 1、施水和先生于2014年3月11日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并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其所持公司的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3、彭仪、俞乐、黄晓祖、张达、张伯平、虞志春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4、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待上市公司履行完必要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后,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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