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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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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临2014-03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1日刊登关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对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判决结果的公告,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披露的公告。原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从广药集团获悉,广东高院于2014年7月17日开庭审理了案件,当庭未作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广州中院判决情况

 广州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星期五)对原告广药集团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二)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13,250元;

 (四)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药集团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五)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 版、网址为www.people.com.cn 的人民网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广州中院审定,在人民网首页刊登的时间不得短于24 小时);

 (六)驳回原告广药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广东高院审理情况

 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于2014年7月17日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广药集团、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当庭未作判决。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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