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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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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65号),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7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建投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2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中信证券自营部首席交易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野先生,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国HVB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迎光先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华夏证券海淀南路营业部机构部经理、华夏证券债券业务部高级业务董事、中信建投证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经营决策会成员、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行政负责人。

 石明磊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安冉女士,南京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财务资产部主任。

 杜宝成先生,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汀汀先生,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王宏利女士,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陈冬华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香港科技大学博士后,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许会芳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与法律部总经理。

 杨鹏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苏雨润集团投资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兼南京润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投融资管理科副科长,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投融资管理科科长,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主任。

 张全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企业债券发行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陈晨先生,北京工业大学学士。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任巧二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信基金市场部产品经理、华夏基金机构产品部产品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市场部产品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索隽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曾于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工作,任高级经理,2013年10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曾任大通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关村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投资研究部总经理。

 索隽石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投资专业硕士,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工作,2013年9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现任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 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49,725,776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2、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风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室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0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3 年12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3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托管各类资产规模7222.7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稽核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2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2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85

 联系人:贺耀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65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下转A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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