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赎回转申购是指基金投资者向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基金份额的同时按照约定的方式申购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业务。
本次开通的赎回转申购业务包括: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之间的赎回转申购业务。
(二)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和申购基金的共同开放日办理上述赎回转申购业务,交易截止时间为基金开放日的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赎回转申购的份额计算及相关费用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时,按照货币市场基金1.000元的份额净值及T日申请赎回的份额数量计算申购后者的金额。在投资者全部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货币市场基金的未付收益部分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1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2、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易方达创业板ETF的T日份额净值的估计值、赎回费率等因素计算出预估赎回金额,以此预估赎回金额作为申购货币市场基金的金额。实际赎回净额与预估赎回金额之间的差额不计入申购金额,该差额通常情况下为正数,将由基金管理人在T+2日后返还给投资者,当该差额出现为负数的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
3、相关费用
1)办理基金赎回转申购的费用由赎回基金赎回费及申购基金申购费两部分构成。
2)申购基金时,如涉及的基金有申购费用,收取该基金的申购费用。
3)赎回基金时,如涉及的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参见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4、份额计算方法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的情形: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
在投资者全部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时,赎回货币市场基金的未付收益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1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2)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
预估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估计值×(1-赎回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预估赎回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
实际赎回净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基金赎回费率)
应返还投资者差额=实际赎回净额-预估赎回金额
应返还投资者差额不计入申购金额,通常情况下为正数,将由基金管理人在T+2日后返还给投资者,当该差额出现为负数的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
5、赎回转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举例
(1)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200万份,现欲赎回转申购为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T日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000元,假设该持有人为全部赎回,T日200万份货币市场基金的未付收益为2000.00元,申购基金易方达创业板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05%。赎回转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2,000,000.00×1.000=2,000,000.00元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基金赎回费率=0.00元
申购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2,000,000.00-0.00=2,0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 2,000,000.00 ÷(1+0.05%)=1,999,000.50元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999,000.50=999.50元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1,999,000.50÷1.100=1,817,273.00份
上述未付收益2000.00元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1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2)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100万份,现欲赎回转申购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假设易方达创业板ETF在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基金管理人在办理业务时的相应估计值为1.090元,申购基金即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15% ,申购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赎回转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预估赎回金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估计值×(1-赎回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1.090×(1-0.15%) =1,088,365.00元
申购金额=预估赎回金额=1,088,365.00元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基金申购费率)=1,088,365.00÷(1+0%)=1,088,365.00元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88,365.00-1,088,365.00=0.00元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基金份额净值=1,088,365.00÷1.000=1,088,365.00份
实际赎回净额=赎回基金申请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1,000,000.00×1.100×(1-0.15%)=1,098,350.00元
应返还投资者的差额=实际赎回净额-预估赎回金额=1,098,350.00-1,088,365.00=9985.00元
上述差额9985.00元不计入申购金额,将在T+2日后返还给投资者。
(四)其他相关的事项
(1)赎回转申购的办理程序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赎回转申购业务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规定详见《易方达旗下ETF场外申赎等直销业务指南》,该指南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账户和交易申请表可以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
提交基金赎回转申购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2)赎回转申购的数额限制
1)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赎回转申购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的单笔申请不得少于100万份(如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易方达创业板ETF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转申购导致投资者的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易方达创业板ETF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申购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的单笔申请不得少于200万份,且申请份额数均需为整数份额。
3)出于防范风险的审慎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日赎回转申购的累计金额设定上限,对超出上限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办理;对于上限之内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予以确认和办理。投资者可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向本公司直销中心咨询了解当时适用的上限。
(3)拒绝或暂停基金赎回转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转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者的赎回转申购申请;
2)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ETF申购赎回清单;
5)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转申购;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ETF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或赎回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转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ETF当日净申购或净赎回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或赎回上限时,该笔赎回转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赎回转申购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4)有关赎回转申购业务的未尽事项,参照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关于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三、上述基金转换业务及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办理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中心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0-85102506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10-63213377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 881 8099
电话:021-50476668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沪深300ETF场外份额、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沪深300医药ETF场外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及对易方达创业板ETF场外份额与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转申购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协议,自2014年7月18日起,本公司将新增广发证券、国信证券、齐鲁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及中信建投证券为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4.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5.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75号文批准募集的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裕惠回报”)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2月17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将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17:00点止(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拆封和/或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7月21日,于该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17:00点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公证机关收件人:上海普陀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11楼
联系人:黄彦
联系电话:021-52562233-351
邮政编码:20006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裕惠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接受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易方达基金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公证机关最后收到的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型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公证机关:上海普陀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11楼
联系人:黄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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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7日
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为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换运作方式:拟将本基金由普通开放式基金变更为定期开放式发起式基金。每个运作期期限为6个月,运作期包含“开放运作期”和“封闭运作期”。其中,开放运作期开放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上不少于7个自然日并且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修改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开放运作期结束后进入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结束后,基金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修改生效日后的第一个开放运作期内,由基金管理人参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发起式基金的相关规定申购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金份额,且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针对上述变更,拟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部分条款,主要修改为:
1、“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增加上述转换运作方式的内容。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1)在“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处增加上述转换运作方式的内容。
(2)修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处理方式,变更为“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3)修改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将“巨额赎回的认定”修改为“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原来的全部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修改为全部赎回正常支付、全部赎回延缓支付、终止基金合同。
二、变更基金类别:拟将本基金由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的条款,主要修改为:
1、为了更为灵活的投资管理,“投资范围”增加超短期融资券金融工具。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由原约定的“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以上两处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开始前15个自然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根据封闭式运作期与开放式运作期的不同进行了相应修改。
4、“投资限制”中增加“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杠杆比例最高为200%”的规定。
5、根据基金类别的变更,拟将“风险收益特征”的内容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变更提前终止情形:
1、考虑到定期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对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进行了重新设计,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中部分条款,将“《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修改为“任一开放运作期结束时,若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的”。同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中将“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相应修改为“任一开放运作期结束时,若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的”。
2、参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发起式基金的相关规定,相应将《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中“《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情形增加了一种,即 “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同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中相应增加“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
四、本基金转型后按法规对于开放式基金的要求进行有关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披露,为避免误解,对“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中有关“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披露内容进行修改,将“《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调整赎回费率:由于本基金拟变更为混合型基金,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拟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进行如下调整:
1、调高了持有时间低于7天的投资人以及持有时间在90天至179天投资人的赎回费率:前者由0.75%调高至1.5%,后者由0.05%调高至0.50%。
2、持有时间在7天至29天投资人、持有时间在30天至89天投资人、持有时间在730及以上投资人的赎回费率维持不变,分别为0.75%、0.50%、0。
3、调低了持有时间在180天至364天投资人以及持有时间在365天至729天投资人的赎回费率,前者由0.05%调低至0,后者由0.01%调低至0。
无论调整前或调整后,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原赎回费率为:
| 持有时间(天) | 赎回费率 |
| 0-29 | 0.75% |
| 30-89 | 0.50% |
| 90-364 | 0.05% |
| 365-729 | 0.01% |
| 730及以上 | 0 |
本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为:
| 持有时间(天) | 赎回费率 |
| 0-6 | 1.5% |
| 7-29 | 0.75% |
| 30-179 | 0.50% |
| 180及以上 | 0 |
六、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由于本基金已经募集完成,《基金合同》已经生效,其中关于基金认购和备案的内容已不适用,为避免投资者误解以及向投资者清楚解释本基金的历史沿革,拟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章节及其他相关内容,同时将“基金备案”章节修改为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的章节。此外,本基金转换运作模式后,开放运作期较为灵活,可能导致投资者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失败。为避免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故暂时停止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有关《基金合同》具体修改的内容见本议案附件《<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6日
附件: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目的,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拟就《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说明如下表。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拟修订基金合同 | 修改理由 |
| 页码 | 内容 | 页码 | 内容 |
| 全文 | |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原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全文中涉及的基金名称均需做变更 |
| 第二部分 释义 | 3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删除 | 基金已募集成立,删除有关基金发售的内容 |
| 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 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 根据定期开放式基金的特点修改巨额赎回的约定比例,并更新相应释义。 |
| 6 | 无 | 6 | 封闭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开放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在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 对新增的相关术语进行释义 |
|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7 |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更新转型后基金的类别 |
| 7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7 |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修改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开放运作期结束后进入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结束后,基金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开放运作期和封闭运作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 根据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的需要,增加基金的运作方式的说明 |
| 7 |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7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本基金已完成认购,有关基金认购的内容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7 | 无 | 7 | 七、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基金份额总额及持有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修改生效日后的第一个开放运作期内,由基金管理人参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发起式基金的相关规定申购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金份额,且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故在基金合同中说明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基金份额总额及持有期限 |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 有关基金份额的发售的表述 | | 删除 | 有关基金发售的内容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0 | 章节名称“基金备案” | 9 | 章节名称变更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原基金的备案内容已不适用,增加一章说明基金历史沿革和存续情况。 |
| 10 |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9 |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3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7日生效。
2014年7月18日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转换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将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基金合同的修订正式生效,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原基金的备案内容已不适用,增加一章说明基金历史沿革和存续情况。 |
| 10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 9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任一开放运作期结束时,若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考虑到定期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及监管部门对发起式基金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持有人利益,特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终止本基金合同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0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根据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修改基金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
| 14 |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删除 | 考虑未来业务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删除了“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相关表述,将其放在招募说明书描述。 |
| 15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14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根据实际业务操作,对相关表述进行完善。 |
| 15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14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 根据变更后基金的运作方式,修改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 15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14 | (2)全额赎回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 | 根据变更后基金的运作方式,修改开放运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16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15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根据实际业务操作,对相关表述进行完善。 |
|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 删除 | 基金合同修改生效后该条款已不适用,删除 |
| 21 |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107.86亿元人民币 | 20 |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 根据基金托管人注册资本进行调整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 25 | (9)任一开放运作期结束时,若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的
(10)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 | 根据前述基金合同终止的设计,此处相应修改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36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根据《基金法》第103条修改 |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8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以上两处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开始前15个自然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 为更好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进一步明确基金可以投资超短期融资券
2. 根据基金变更类别的需要,调整基金的投资比例。 |
| 39 |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 38 | (二)开放运作期策略
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为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增加高流动性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降低基金净值的波动。 | 根据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的需要,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 |
| 41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40 |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以上两处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开始前15个自然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运作期内,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根据基金变更类别的需要,依据基金投资比例的变化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考虑到投资需要,增加有关债券借贷业务的内容。 |
| 42 | 无 | 41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5)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杠杆比例最高为200%; | 为了降低基金风险,在投资限制中增加杠杆比例的限制 |
| 42 |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41 |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根据实际业务操作,对相关表述进行完善。 |
| 43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42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整体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根据基金类别的变更,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删除 | 有关基金发售的内容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的说明不适用,为免误解而删除。 |
| 56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55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为避免误解,完善相关表述 |
|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的; | 59 | 3、任一开放运作期结束时,若基金净资产低于5000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本基金合同进行清算的;
4、基金合同修改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考虑到定期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和监管部门对定期开放式基金的规定,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作了相应的变更设计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裕惠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关于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